转业军人退休补贴政策

2024-05-04 22:45

1. 转业军人退休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现在我们国家每一年都有好多的转业军人,一般是分配到事业单位或者是国企里面工作,在退休以后国家也是有规定的,必须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转业军人退休补贴政策

2. 复员军人退休补贴

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复员军人退休补贴

法律分析: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复员军人退休补贴

4. 复退军人有什么补贴

退伍军人的补贴有以下几类:
第一,农村义务兵的老年补贴
今年会在去年30元每月的基础上,再增加5元每月。这项补贴的计算方式是按照服兵役的年限来计算,比如服兵役三年,那每月所得补贴就应该是35x3=105元每个月。
第二,部分退伍军人的补贴
今年的复原军人退伍补贴标准是1200元每年,如果是带着伤病回家的退役军人,每个月能得到550元的补贴,曾是部队参战人员的,每个人能得到600元的补贴

第三,三红三烈抚恤金
如果战士因公殉职,那么其家人能得到每年能得到25440的补贴,因病故去的军人其家属可以得到每年20550元的财政补贴,
第四,因伤、因病、因公而残疾的军人补贴
因公、因病致残的军人,从今年开始所得抚恤金额又有新高,例如因战造成伤残的军人每年可以得到80140元的补贴,因公致残的几年提高到77610元,其他各项抚恤金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以上各项惠及部分农村退役军人的政策,正在改变着无数曾经为国贡献的军人。

5. 转业军人退休后有补助吗?

法律分析: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四)参保和补缴手续
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 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

转业军人退休后有补助吗?

6. 转业军人退休政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一、(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 退休 条件:1、达到国家规定的, 退休年龄 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 提前退休 的其他情形的。(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 工龄 (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7. 军转退休干部补助归哪里

法律分析:军转退休干部根据其退役后不同的择业方向,其退休补助也归属不同的单位管理。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并退休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进行负责,转到企业的由企业进行统筹,进行自主择业的由社保部门进行负责,这也是充分尊重军转干部的意愿并考虑到其利益而规定的。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军转退休干部补助归哪里

8. 复员军人补助

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老红军、红军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可享受群众优待。在乡退伍老红军和红军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商品粮待遇,本人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内容
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的经济补助,是国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定期定量补助,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每月)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具体工作内容:

  1、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
下列优抚对象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根据1979年2月23日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规定,确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条件是: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②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③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凡符合上述条件,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后,可被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
  (2)红军失散人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6年12月8日《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规定,凡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3)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根据1984年2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军流落人员的,在没有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情况下,一般应给予承认,并统一称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4)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根据民政部1989年4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规定,凡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称之为在乡复员军人。对居住城市无工作的复员军人也按在乡复员军人对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和部队带病回乡证明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均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标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251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135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5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西路军红军老战士,除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另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他们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安排到光荣院供养,不愿去的由所在乡、村安排专人照顾,并给予适当的护理费。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均由国家按当地机关干部的粮、油标准供应。 
  对在乡复员军人中的孤老,以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和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也享受这一待遇。1989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