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资产转让需评估吗

2024-04-30 20:57

1. 上市公司资产转让需评估吗

股权转让不需要评估公司资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股东想要转让股权的,只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不需要评估公司资产。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份要经其它股东同意吗
股东之间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它股东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要如何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资产转让需评估吗

2. 债权转让需要评估吗

(一)担保人与银行之间订立的担保合同,这是你可以带走的.
(二)银行与贷款人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
一、债权转让时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债权转让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下列情形可以产生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导致时效重新计算的的效果。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五)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六)申请仲裁;
(七)申请支付令:
(八)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九)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十一)申请强制执行等。
二、债权转让是否要审查债权的真实性
债权转让是需要审查债权的真实性的。债券转让有如下条件: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 国有债权转让要评估挂牌吗

法律分析:需要。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的规定。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有债权转让要评估挂牌吗

4. 上市公司债权转让规定

债权转让的规定不分主体身份,一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债权转让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是需要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不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借款的,视为债权债务的有效清偿。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其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即使从权利需要登记等手续而未办理的,也一并属于有效的受让。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再次,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最后,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一、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可以转让吗
进行债权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而对于无效合同当中的债权,很明显是不符合该规定的。因此,无效合同当中的合同债权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条件: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相关的基本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5.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评估。上市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

6.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评估。上市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一、上市公司股东如何变更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变更方法是: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股东减持股票卖给谁
股东减持的股票最终会流入市场,被其他投资者消化。这些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大部分资金将由机构投资者消化,一小部分资金将由个人投资者消化。而且,股东减持也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根据股份减持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转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资格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减持股份。
三、出让股份定义是什么
股份出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双方根据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持有人把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自愿以一定的价格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股份转让可分为记名股份转让和不记名股份转让。记名股份转让是指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是指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7. 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公司资产吗

股东转让股权时不需要评估公司资产,因为转让的不是公司的资产,股权是属于股东个人的。但是需要进行股权价值的评估。当低价转让或者是赠与股权时,税务机关以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一、股权质押需要什么材料
股权质押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
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会决议或证明;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无偿转让股权要不要缴税
无偿转让股权要缴税。首先,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让书。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低价转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股权转让人为法人企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转让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在中国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三、公司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
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股东不必承担。因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当公司资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公司破产注销,剩余债务不必再进行偿还,股东没有为公司偿还债务的义务。但是如果存在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况,则股东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有限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的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公司资产吗

8. 公司股权转让时资产要评估吗

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资产不用评估,因为转让的不是公司的资产。但是需要进行股权价值的评估。当低价转让或者是赠与股权时,税务机关以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一、如何解决股权转让不交税的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很多时候,股权转让都是需要交税的,一般会交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但也有两种情形不用交税。1、股权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2、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如何扣除
转让股权就是公司的股东把自己的股份给另外一个人,这个是有偿的,要是无偿的也是要缴纳税费的,印花税是肯定有的,要是转让方还是自然人股东的就会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参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如果股权转让方是法人企业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在转让时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三、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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