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2024-05-06 21:02

1.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存折、支票、信用卡(证)、限额结算凭证、汇票、联行报单、债券收款单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
一、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库(柜)及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做到“证印分管,证押分管”。
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入库
一、重要空白凭证凭供货单位发货票或上级调拨单清点验收入库,并及时登记。
二、重要空白凭证须凭上级调拨单或本单位使用部门加盖预留印鉴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领用单出库,并及时登记。
第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
一、业务柜组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及时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对柜组内所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登记簿上签收。
二、开户单位领用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加盖全部予留印鉴。银行应根据领用单将起讫号码及时记入该单位存款帐户的帐页上,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
第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签发
一、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后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二、属于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并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三、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
第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成本装订的,以一本一元的假定价格记帐;非成本装订的,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帐。各业务柜组内部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控制到份数,定期进行帐实核对。
第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注销与销毁
一、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单位对领用的重要空白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遗失或未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负责。
二、银行对单位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作明显作废标记,造具清单,妥善保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集中销毁。
2018年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废止《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规章。

扩展资料
管理

一、保管
1、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库(柜)及保管登记簿,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做到“证印分管,证押分管”。

二、出入库
1、重要空白凭证凭供货单位发货票或上级调拨单清点验收入库,并及时登记。
2、重要空白凭证须凭上级调拨单或本单位使用部门加盖预留印鉴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领用单出库,并及时登记。

三、领用
1、业务柜组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及时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对柜组内所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登记簿上签收。
2、开户单位领用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加盖全部予留印鉴。银行应根据领用单将起讫号码及时记入该单位存款帐户的帐页上,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

四、签发
1、经办人员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后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2、属于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并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3、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

五、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成本装订的,以一本一元的假定价格记帐;非成本装订的,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帐。各业务柜组内部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控制到份数,定期进行帐实核对。

六、注销与销毁
1、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登记注销。单位对领用的重要空白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遗失或未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负责。
2、银行对单位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作明显作废标记,造具清单,妥善保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集中销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2. 如果被背书人写错了,但中间几手都不肯出证明,能拿着到出票人那直接办理退票吗

一、如果你的上一级背书人写错了,银行拒付,他应承担付款义务(如果他有保证人应该承担联带偿付责任)。
二、如果你的背书写错了,银行拒付,你可以更改背书

9.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票据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指定位置内签章和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签章错误或签章位置错误应将本栏(包括被背书人栏)
全部划去,紧接着下一栏重新签章,但必须保持背书连续,即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的持票人。如果被背书人名称记载错误,可以更改,由背书人在更改处签章。由于背书日期不是必须记载事项,背书日期也
可以不填写,如果背书日期记载错误,可以更改。
10.第三十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也不得向银行申请贴现。只有原持票人可以根据不同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或委托银行收取票款。
11.第三十四条“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单的粘接处由粘单上的第一背书人签章,签章应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必须是一公一私两枚章)。
12.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说明”系指书面说明。
13.第四十二条关于退票理由书的格式,使用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
14.由于《支付结算办法》未规定银行汇票的使用区域范围,银行汇票可以在同城范围内使用。
15.票据上账号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单位提交的进账单上收款人全称必须与票据上(或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收款人的全称相一致。
16.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
17.因票据具有无因性特点,用途非必须记载事项之一,不得以“未填写用途”为由退票。
18.申请人申请使用现金汇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对汇款人和收款人都必须是个人、并交存现金的,才能签发现金汇票;对汇款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一律不得签发现金汇票”执行。
19.签发系统内转账银行汇票和现金银行汇票都要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现金银行汇票如未记载代理付款人,兑付行应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向签发行查实后再解付。
签发委托人行代理解付的银行汇票,应打印清单将当日签发的银行汇票金额如数移存人行。委托人行代理解付的银行汇票由于背书转让原因,由同城他行向我行划付的应予退回,嘱请向当地人行划付。
如已误付而从系统内划付签发行,则签发行应凭我行全国电子汇兑系统打印的借方补充报单,向当地人民银行划收应由人民银行解付的银行汇票款。
每日营业终了,各营业机构必须打印票汇打印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由特权操作员逐笔核对签单后,一份交会计主管,一份附在当日“2441汇出汇款”科目传票后一起装订。
20.银行汇票的多余金额如填写错误,可由填写人更改并签章证明。
21.第五十六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对于漏盖签发行银行汇票专用章的银行汇票,应按无效票据处理,不得以书面查询办法通融办理。
22.第六十六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持票人如使用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签章位置不符,均应重新加盖签章。
23.第七十条第二款“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期满当天不办理。
24.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申请人持汇票上出票日期与汇票到期日之间超过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的,银行不予受理。
25.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该银行承兑汇票开户银行在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时,付款人名称栏应填写承兑银行行名。
26.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存款不足支付票款的,承兑银行被迫垫付资金的账务处理,应按承兑汇票业务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中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取票款业务授权表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按日按人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27.第九十六条“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的做法,应按《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交银发[1997]2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各行信贷(贷审)部门经审查并报分管行长同意为企业单位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填制同意领购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联系单(见附件)一式两联,一联由信贷部门留存,另一联加盖部门公章及经办人员私章,交企业单位有关人员前往营业部柜面领购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每次领购一份,(2)应定期检查专夹保管的联系单,凡长期未办理正式承兑手续的,应查明原因,若企业单位签发时发生作废或单位领回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后因故不需办理承兑手续的,银行应指定专人联系收回银行承兑汇票并附在联系单后面,按规定手续定期销毁。
(3)不准行内任何部门(个人)事先向会计部门领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

3. 有权设计重要空白凭证格式单位是哪些

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第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存单,存折,支票,信用卡(证),限额结算凭证,汇票,联行报单,债券收款单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填制凭证前应先仔细审查原始凭证。审核原始凭证,不是简单的加计金额、看费用是否符合公司的报销制度。而应该象福尔摩斯探案一样对凭证进行审查。
2、仔细审查凭证,主要审查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还有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备、准确。报销程序是否合理,签字是否完备、审批权限是否适当等等。
3、审查凭证时一边审查,一边与报销人聊天,尽量多问。对有疑问的地方要多方询问并相互印证。
4、要有全局观,费用报销时就要有预算控制的意识。招待费、广告费等还要时刻关注是否超所得税扣除限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要空白凭证

有权设计重要空白凭证格式单位是哪些

4. 有价单证包括哪些

有价单证是指代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有价单证等。有价单证是指票面印有金额的特定凭证,是一经金融机构签章就成为必须偿付的信用凭证。有关银保有价单证申领单、交接单应一式两份,分别由经办单位交上级机构(行)留存,具体样式可由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但是其内容须包括申领(交接)的时间、单证类型、数量以及双方单位及经办人签章等要素。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第五条  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的保管应遵循“证、账分管”原则,需要签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实行“证、印分管”;(二)发行库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有价单证,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对有价单证的调拔、保管、领用、销毁等事项进行记录;(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第十八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发生跳号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在保管领用登记簿上登记备查。第十九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由总行或经其授权后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指定厂家负责印制。属于区域内使用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冠有地区名称,以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第二十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在领用、签发过程中发现多页、缺页、错号、要素有误等缺陷时,应登记留查,并及时与发行单位、上级行或印制厂家联系,查明情况后进行处理。

5. 【邮储银行】尊敬的客户,因您个人结算账户数超过监管规定,请于3月31日前持有?

应该是办的银行卡过多了,需要本人带身份证去邮政储蓄银行去处理多余的账户。拓展资料发文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明确规定,"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据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称"开户登记证"相应改为"开户许可证"。同时,《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关于"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的规定以及第六十七条关于对该条第(二)项所列"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的处罚规定不再适用。二、在已运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许可证";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163号)规定的"开户核准通知书"。三、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邮储银行】尊敬的客户,因您个人结算账户数超过监管规定,请于3月31日前持有?

6. 跪求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商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所称业务包括本、外币业务。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结构和要求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全行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具体如下: 

一、保证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贯彻落实; 

二、保证全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 

三、预防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四、保证会计记录、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保障内部授权、授信责任的全面落实及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全行要按照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完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二、完整性原则。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及时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遵循效率性原则,外简内繁;新设分支机构或新开业务种类时,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全行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六、独立性原则。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第六条 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构。全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横向结构由组织结构控制、计划财务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管理控制、电子化系统控制等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叉,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共同构成对全行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第七条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各行要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及业务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各项业务经营中,坚持“授权有限,相互制约,事后复核”原则,完善授权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约束和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要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手册和业务指导书,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岗位和人员都必须严格照章操作业务,不允许违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 

二、各行必须建立三道控制防线: 

(一)自控防线。一线岗位要实行双人、双职、双责,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要有相应的前台监控和后续监督机制;各业务部门应根据防范本部门所辖业务范围内各类经营风险的需要,组织开展管辖业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控制,并对控制效果承担控制责任。 

(二)互控防线。应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业务文件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工作程序,明确签字责任。 

(三)监控防线。应建立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监督反馈的监控防线。内部监督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业务监督,并及时将检查、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各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以下业务及人员应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柜员制机构例外,但必须有恰当的现场及后续监督控制保障机制): 

(一)部门责任分离。 

1.资金计划业务的管理和其会计的核算;资金调拨、授权和账户调剂;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 

2.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和现金出纳。 

4.电子化系统的软件开发与业务经办及应用软件操作。 

5.固定资产及内部财产的登记、保管、领发与账务核算。 

6.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与核算。 

7.各项资金(含信贷、财务)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 

8.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审查与开证。 

9.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部门。 

(二)岗位责任分离。 

1.各项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 

2.资信调查、风险评估与贷款审批发放。 

3.同城票据交换与清算票据的核算。 

4.储蓄、会计前台业务核算与其事后监督。 

5.会计印章、密押、凭证及储蓄印章、凭证的保管使用。 

6.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维护管理与业务操作。 

7.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融资业务与结算业务。 

8.市场开拓与业务处理。 

9.负责账务处理的人员与负责资金划转(含审批)人员。 

10.国际结算部门内电传(讯)人员与密押(控制文件管理)人员。 

11.牡丹卡业务中资信审查与发卡、审批与打卡、打卡与建档、卡片管理与打卡、密码发放与已打未发卡管理、密钥A、B参数管理使用人员。 

12.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岗位。 

四、各行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信息资料(包括各类存储媒体形式的业务数据和技术文档资料)保全系统: 

(一)完整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总行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制度,按部门分类积累、整理和管理全面完整的信息资料。 

(二)真实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 

(三)保密性。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信息资料实行严格的密级管理,并严格执行收发、打印、交接、归档、修改、保管、使用、调阅、登记、销毁制度。对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双重以上备份和异地存放,调阅需取得相应授权。凡属“秘密”级以上、涉及资金财产的文件、计划、报告,通讯密码、密码协议、密码算法及密钥,决算报表、法律文书、人事档案等重要信息资料,必须由专人保管和立卷。切实加强保密控制,防止信息资料被非法修改、泄露或窃取。 

(四)安全性。务必保证各类信息资料在采集、录入、加工、处理、网络传输、输出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和完整;重要信息资料必须妥善存放在有保密设施和安全措施的库房内,备份资料应异地保存,防毁防盗。对信息资料的存取、复制、更正、调阅、使用,必须实施严格的操作、授权及责任制度,保证信息资料安全。 

五、各行要对营业机构及各重要部位和岗位建立实施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 

(一)对意外灾害及人为原因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须制订严格的、可操作的、责任落实的、公开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害性事故防范和应对演练,确保资金和人员安全,并建立实体保护的保险制度。 

(二)对重要及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六、各行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内部侵吞、挪用和外部盗窃、诈骗。凡违反规章制度的,必须做出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经营机构及部分负责人应牢固树立内控风险意识,对管辖行处及分管业务的内部控制状况负责,对由于内控不严所形成的风险损失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组织结构内部控制 

第八条 组织决策控制。 

一、制衡系统。建立完备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反馈系统,并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及部门。 

二、决策程序。制定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全部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切实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三、法人授权。完善统一法人体制,坚持授权、转授权制度,认真执行上级行的经营方针和决策,并严格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行使职权。 

四、机构设置。按照集约化经营的要求,合理设置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设置机构和网点应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关系协调。 

(一)纵向协调。应保证指标指令自上而下地完整执行和经营责任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在系统内部形成有效的命令链和报告链。 

(二)横向协调。建立健全标准的协调程序,明确各部门的协调职能、义务及协调方法和措施,并建立健全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及时消除各种不协调因素。 

第九条 人事制度控制。 

一、岗位职责。按照目标管理要求,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并赋予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重点凭证及财物要加强监控和管理。任何一项交易业务,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或授权。 

二、调配任用。 

(一)录用调配。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录用调配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制定明确的人员招聘录用条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坚持近亲回避制度、干部交流制度、重要管理岗位和重要业务岗位轮换制度。 

(二)选拔任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干部队伍建设“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制定明确的用人标准,坚持任职资格审查。建立严格的组织程序。明确干部管理权限,严禁任何越权行为。建立选拔任用工作逐级负责制度及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三、用工管理。坚持国家及总行制定的用工政策、用工计划和报批制度,不得擅自或越权行事。实施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规范的用人单位和员工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严格执行机构及工资报批制度。 

四、培训开发。应制定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入行教育、岗前培训、各类专业培训和定期离岗培训制度。坚持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离岗业务培训和内控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熟悉岗位工作要求,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考核机制。建立并完善员工考评制度,促进员工积极进取。 
第十条 领导职权控制。 

一、授权授信。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及要求,制定并落实授权授信执行、控制、检查及考核办法,坚持逐级有限授权、分类区别授权、适时调整授权。 

二、权力监督。加强对行政领导权力的监督制约,增加权力透明度。在不涉及失泄密的条件下,公开办事规则。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办事职责、纪律、程序、时限及结果等。 

三、定期轮岗。对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一定年限的分支机构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定期轮岗,对因特殊情况不能轮岗的,应实行指定离任稽核或强制休假制度。 

四、任期责任。在行政领导的任期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检查,必要时进行任期内责任稽核。对任期中演变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必须及时调整。 

五、岗位离任。各级行负责人员离任应严格按规定组织离任稽核。离任稽核应坚持先停职、后稽核、有结论、再安排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 计划财务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计划目标控制。 

一、目标设计。计划目标应根据全行统一的经营思想及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计划目标应具有预见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二、运作程序。充分调查研究,预测发展趋势,评价、选定方案,拟定经营计划,编制报告。 

三、组织执行。按部门、单位有机分解目标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对目标实行系统监测。 

四、目标调整。计划目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时应及时进行调整,目标调整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国家和总行政策规定为依据,纠正偏差,使计划目标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控制。 

一、组织决策。各行应成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建立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执行反馈的内控制度。 

二、计划监测。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或限额,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分析。 

三、利率执行。认真执行国家各项利率政策、制度及规定。合理制定内部资金利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财务核算管理控制。 

一、组织决策。各核算行均应成立财务审查委员会,作为财务开支审查机构,负责审议、分析、监督全行重要财务事项,决议事项应保留系统、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管理及授权。 

(一)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依法建账,严禁搞“两本账”或弄虚作假。 

(二)财务管理尤其是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必须实行严格的授权控制和管理,根据授权授信制定合理的财务审批权限,对大额支出必须严格实行授权控制。未经批准超限额审批及越权审批的,要追究签批人的责任。 

(三)财务指标的分配、所有财务资金的上划与下、筹集与使用等,必须归口财务审查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开口子、下指标的,财务部门均有权拒绝执行;财务账户必须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完整入账。严防跑、冒、滴、漏,任何机构、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少计、少收、转移甚至截留任何收入。 

四、成本费用。 

(一)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改善负债结构,降低负债成本。 

(二)加强对各项成本支出的管理。严禁乱划、乱挤、乱冲、乱摊、乱支及虚列支出,各项准备金应按规定提取、使用。 

(三)制定并严格遵循费用支出控制办法,加强对费用支出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禁止任何部门及个人滥用职权乱用多支。各项费用支出不得以拨代支。 

五、损益核算。确保损益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所有应计、应提、应列、应摊、应并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按制度规定进行,严防损益失实,严禁隐瞒或编造损益,严禁截留利润。 

六、分析预测。建立健全财务分析制度,完善财务考核和激励机制;依据管理会计理论,建立成本、利润责任中心,强化成本控制,推行部门成本核算,建立预决算分析模型,加强对本单位及各项业务的本、量、利分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控制。 

一、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严格遵守总行核定的固定资产控制标准,加强对基建项目预决算审查及基建过程中的财务监督;严格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折旧等账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领用、改造、维修、报废及实物管理、残值入账等各项内控管理制度;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登记造册、纳入账内核算;租赁性资产要视同本行资产纳入表外科目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确保账卡齐全、账实相符;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二、对储蓄网点装修、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承建单位,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要组织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严把工程质量关。有条件的地区(城市分行)对办公用品及批量耗用的低值易耗品要推行集团购买制度,通过招投标选择供应厂商。 

第五章 资金营运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控制。各行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月编制资金营运计划,做好资金头寸预测工作,加强资金头寸管理;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系统内借款、现金、有价证券发行等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 

第十六条 资金调度及系统内借款控制。 

一、资金的调出调入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进行审批,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相应台账。对大额资金调拨,资金汇出行必须做好跟踪监测工作,确保汇出资金及时汇达指定行,以减少在途损失;对当天未入账的在途资金,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补救措施。 

二、申请办理系统内借款,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系统内借款的投向应符合总行有关规定,对不予安排的系统内借款申请,主管部门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市场融资控制。 

一、公开市场操作。总行资金营运部参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应制定并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交易的策略、品种、数额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由资金营运部门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贷款申请、归还手续;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再贷款申请,努力降低利率风险损失。 

三、同业拆借。严格执行总行对资金拆借交易对手、拆借范围、拆借期限和拆借数量的授权及拆借程序的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积极、稳妥地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并及时、真实地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资金拆借考核检查制度。 

四、证券交易。总行资金营运部及被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参与银行间证券买卖与回购交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证券交易应制订并严格遵循统一的操作规程,切实做到指令、交易与账务相分离,认真落实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等风险控制手段;交易的策略、品种、总额和单笔交易金额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理;所有证券交易只限于场内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场外交易的,须报经总行批准;证券交易部门要及时、真实地报告交易情况。 

五、票据转贴现与再贴现。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关于票据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政策、制度及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办转贴现与再贴现业务,调剂资金余缺。@18>第十八条 证券及现金管理控制。 

一、证券管理。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企业代理发行债券,不得为企业垫款兑付债券;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为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分销国债或其他债券。在代理国债发行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总行分配计划,分配计划不足或难以完成时,要及时向总行申请调剂,严禁超计划发行国债;各级行要如实上报国债发行情况,并将国债发行款全额划至总行。 

二、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关于现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及规定,加强现金管理,重点控制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健全现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支付风险控制。各级行要对辖内支付负责,根据本行的支付情况,保持适度的备付金比例,确保对外支付;在辖内平衡的基础上资金头寸仍然不足时,应及时向上级行请调资金,确保对外支付。 

第六章 存款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政策控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得超范围吸收存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必须事先报经同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 纪律控制。强化账户管理,严禁滥设及编造存款账户;严格各类存款核算管理,严禁滥用科目或通过调整账务及报表等手段转移、虚增、虚减、瞒报存款;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建立健全以计划完成情况为考核内容的存款考核制度,对考核结果加强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核算程序控制。制定统一的存款业务核算管理制度及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开办新的业务品种要事先制定核算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控制。坚持“制约审核”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原则,加大对业务处理过程的管理控制及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度。 

一、对大额转账及现金存取、通存通兑及各项特殊业务,以及对内部往来资金、现金领缴调拨及库款箱的出入库、保管等要建立严格有效的控制制度。 

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保管、领发、使用、交换及过期作废单(凭)证的上缴、销毁等应制订专门制度,严格传递过程中签字等责任确认手续。 

三、公私印章的制发、使用、保管、移交、销毁,终端密钥(操作员代码)的批准、登记、签发、更换、查询、拥有和使用及检查监督等要严格按制度规定执行。 

四、柜员制储蓄所必须实行严格有效的电子监控,按规定配备人员。对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坚持“自管自用,每日一清,换人清点,双人封存”原则。 

五、通存通兑、特殊业务要严格按制度办理,并加强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保障控制。各级存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辅导、检查、控制体系,配足、配齐检查辅导员和事后监督员,明确储蓄科长、主任、检查辅导员、事后监督员等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检查辅导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易发案部位及特殊业务的检查辅导,发现问题立即查询查清,并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二、事后监督部门应对业务过程、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查询、反馈并及时纠正。 

三、检查辅导员和事后监督员应有完整的工作日志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七章 贷款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组织控制。各级贷款审批机构必须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和贷款企业的资信评估。上述两个委员会都要制定工作规则,并对决议事项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政策控制。 

一、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金融政策和全行总体发展战略及信贷制度规定。 

二、贷款投量要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授权授信范围以内。 

三、必须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坚持贷款基本条件,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 贷款程序控制。 

一、责任分离。建立健全审贷分离责任制度,严禁由单人或单个部门单独完成贷款全过程。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发放贷款。县支行贷款可提交上级行信贷部门审查。 

二、操作程序。应针对贷款业务调查、(项目贷款)评估、审查、审批、签约、发放、检查、监测、收回、不良贷款催收、核销等各环节制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 

三、分级审批。应根据信贷政策、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质)押物、保证人及贷款风险度等情况,在授权审批权限内确定是否贷款,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障控制。 

一、各级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合法有效的担保制度,不良贷款的监管、清收和核销补偿制度,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加强信贷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信贷管理台账电子系统,对信贷风险和借款企业经营风险进行监测,对每笔贷款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清收责任。 

四、信贷部门对贷款的分析、考核、检查必须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五、发放贷款应使用总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经 

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六、住房信贷业务应抓好以下控制部位及环节:住房开发贷款的建设项目评定、项目工程保险、有效抵押和第三者保证;个人住房贷款期房和现房的价值评估、有效抵(质)押、房屋财产保险、履约信用保险或第三者保证。

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通知存款业务,维护存款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通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该项存款。第四条 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第五条 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个人为5万元;单位为10万元。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第六条 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个人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单形式,单位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款凭证形式。存单或存款凭证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第七条 存款人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通知存款的方式由金融机构与存款人自行约定。第八条 通知存款存入时,存款人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但存单或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金融机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第九条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一)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条 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算。第十一条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第十二条 邮政储蓄部门办理通知存款业务,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或邮政储蓄部门违反本办法办理通知存款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业务,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告的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61件)一、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74)银令字第2号)二、关于严格禁止银行贷款给城乡集体和个体购买进口汽车的通知((85)银发字第40号)三、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四、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五、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403号)六、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通知(银发〔1987〕108号)七、关于检查纠正发放“购货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81号)八、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银发〔1988〕74号)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银发〔1988〕79号)十、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银发〔1988〕212号)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十六、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兑付的通知(银发〔1990〕32号)十七、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84号)十八、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1990〕191号)十九、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11号)二十、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90〕298号)二十一、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3〕17号)二十三、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6号)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47号)二十五、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传〔1996〕44号)二十六、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二十七、关于收缴非法印刷的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通知(银发〔1996〕110号)二十八、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08号)二十九、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三十、关于印发《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07号)三十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7号)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三十三、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三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281号)三十五、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四十、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银发〔1998〕598号)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四十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四十三、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1〕143号)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四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银发〔2001〕271号)四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404号)四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银发〔2002〕11号)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74号)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129号)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59号)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140号)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185号)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274号)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404号)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