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询价累计报价倍数是什么

2024-05-07 01:09

1. 新股询价累计报价倍数是什么

新股询价累计报价倍数是指:初步询价阶段累计报价股数除以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股数。这反映的是机构在初步询价阶段对公司的追捧程度。比如公司网下配售量为1万股,机构询价阶段报价购买股数为100万股,此指标为100倍。初步询价的定义:指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保荐机构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初步询价和报价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外,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询价交易方式的定义:询价交易方式(Over-The-Counter,OTC方式)亦称柜台交易方式或场外交易方式,是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以双边授信为基础,通过自主双边询价、双边清算进行的即期外汇交易。新股申购注意事项如下:1、投资者必须持有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和足额的资金,才能参与新股网上申购,且沪、深两个市场市值不能合并计算,沪、深证券账户只能申购本市场新股,并需在申购前存入足额申购资金。2、计算证券市值是指T -2日(T日为申购日,下同)日终投资者持有的(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包括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 值和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不包括B股股份、ETF、基金、债券或其他限售A股股份的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将合并计算账户市值。3、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一个投资者只能用一个证券账户进行一次申购,其余申购将被系统自动撤销。新股一经申报,不得撤单。同一天有多只股票发行的,该可申购市值额度对投资者申购每一只股票均适用。4、所持股票T-2日市值确定后,可以在T-1日或T日将T -2日持有的市值卖出,资金可用于T日申购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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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查询某支IPO A股的初步询价价格(区间)还有累计询价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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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po的新股怎么买?我在钱龙金典里根本查不到新股的号码,晕!

换一个炒股软件,点新股申购,输入新股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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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股是如何定价的?

新股定价:新股发行价的公式是(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发行数量=发行价。讲到打新股,不少人肯定第一反应都是想到了前阵子的东鹏特饮,一上市就连续来了十多个涨停板,总共算下来的话中一签可以赚22万,收到打新界的热捧。打新股咱们是看着很赚钱的样子,你懂得打吗?中签率怎么才会变得更高呢?那么今天学姐就来给大家好好讲一下打新股的事情。那么大家在听我讲之前呢,把这个福利先来领取了--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可别错过了哦:速领!今日机构牛股名单新鲜出炉!一、新股申购什么意思?需要什么条件?1、什么是新股申购?在企业有上市的计划时,就会向广大投资者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其中,有部分股票是能通过在证券账户申请购买获得的,另外申购的价格通常要比上市第一天的价格实惠得多,2、申购新股需要的条件:预计要参加新股申购需要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内,每天平均拥有1万元以上市值的股票,才能获得参与申购摇号的资格。以我想参与8月23日的新股申购为例,就是从8月19日起算,往前计20个交易日,也就是说7月22日起,自己的账户里股票市值要稳定在1万元以上,才有得到配号的可能,所拥有的市值也会随之变高,能够获得配号的数量也就更多。只有当中签区段内的分配号配给自己,才能保证中签的那部分新股被申购。3、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签几率?根据长时间的规律来看,打新中签和申购时间是不相关的,如果要让新股的中签几率变大,以下是给大家提供的参考方式:(1)提高申购额度:如果早期所拥有的股票市值越多,可以获得的配号数量越多,最后中签的可能性也会随之越高。(2)尽量开通所有申购权限:如若你所有的资金量比较多的话,不妨持仓均匀一些,同时开通主板和科创板的申购权限。那么这样的话,不论是什么情况下新股都可以进行申购,这么一来中签的概率也会被增大。(3)坚持打新:千万不可以错过了每一次打新股的机会,还是由于中新股的概率相对较小,所以坚持摇号是必须的,要坚信机会总会轮到我们的头上。二、新股中签后要怎么办? 通常,如果新股中签的情况下是会有相应的短信通知,也会在登录交易软件的时候进行弹窗提醒。新股中签的当日内,我们确保不超过16:00账户里留有足够的新股缴款的资金,不论资金来自银行还是通过当天卖股票所得都可以。等到次日,若是在自己账户里看到成功缴款的新股余额,就表明本次打新成功。非常多的小伙伴想打新股然而老是错失良机,总是错失调仓时间。由此可见大家真的缺少一款发财必备神器--投资日历,相关内容的获取可以通过点击下方链接: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三、新股上市会怎么样?如果不出意外,从申购日算起,新股会在8~14个自然日内就会进行上市。相对于科创板和创业板而言,上市首5日是不设置涨跌幅限制的,到了第6个交易日开始日涨跌幅限制为20%。而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发行价倘若是10块钱/股,则当日最高价位不会大于14.4元/股,最低也得在5.6元/股以上,依照我多年的跟踪考察,主板新股上市常常头一天涨停,后期连板数量不少于5个。对于什么时间卖新股,那得要看个股的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综合分析。假若新股上市的那天出现破发并且持续下降,最好上市当天就卖掉,减少损失。由于科创板和创业板新股涨跌不受限制,避免股价回落,在第1天上市的时候,中签的朋友就可以直接把它卖了。除此之外,假设持续连板的股票,在遇到开板时,学姐建议各位朋友应该抓紧时间转卖出去最为安全。炒股的本质最终还是要回归公司的业绩,大多数都判断不出来一个公司到底好不好或者不能全面的去分析,导致看错行情而亏损,所以你就要用到这款免费的诊股神器,直接输入股票代码,就能分析你买的股票质量如何:【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应答时间:2021-09-25,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5. 股市中什么叫“初步询价”

一般的新股发行要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步骤,当在中小企业板发行时,累计投标询价可以省略! 

初步询价:
通俗点讲,企业和主承销商向询价对象(一般是指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机构、证券公司等)推介和发出询价函,以反馈回来的有效报价上下限确定的区间为初步询价区间!这一步做完后,就应该在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初步询价结果(即初步询价公告)!

股市中什么叫“初步询价”

6. 什么叫初步询价公告?

一般的新股发行要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步骤,当在中小企业板发行时,累计投标询价可以省略!
初步询价:通俗点讲!
企业和主承销商向询价对象(一般是指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机构、证券公司等)推介和发出询价函,以反馈回来的有效报价上下限确定的区间为初步询价区间!这一步做完后,就应该在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初步询价结果(即初步询价公告)!

7. 新股申购价格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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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股申购的价格确定取决于很多的因素,但其根基在于企业的经营业绩及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行业的发展前景。在价格确定的具体过程中,一般都是通过证券公司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经过询价和项目推介、路演后会确定一个价格的区间,在此过程中上述因素都是考虑的要点,同时结合整个市场的行情及供求关系,确定一个发行价。

我国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多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价=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
 
       二是区间寻价方式,又叫“竞价发行”方式。即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上限和下限,在发行时根据集合竞价的原则,以满足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作为确定的发行价。比如某只新股竞价发行时的上限是10元,下限是6元,发行时认购者可以按照自己能够接受的价格进行申购,结果是8元可以满足所有申购者最大的成交量,所以8元就成了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所有高于和等于8元的申购可以认购到新股,而低于8元的申购则不能认购到新股。这种发行方式,多在增发新股时使用。

新股申购价格怎么定

8. 股票打新

是新股民吧 打新股,深交所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办法指出,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以下为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12月13日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六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七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T-2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九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第十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第十一条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各证券公司须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  第十三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  第十四条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五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第十六条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大到小进行无效处理;同一新股的申购,根据深交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逆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逐笔进行无效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为止。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该日所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及可申购额度,并于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将可申购额度向各证券公司发送。  各证券公司须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第十八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以及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第十九条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日15︰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账。T+1日16︰00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第二十条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一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第二十二条 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行情 专区)账户。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网上申购资金解冻日(T+3日)的前一自然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 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第二十七条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  第二十八条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行情 专区)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无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各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新股申购前端监控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失职证券公司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深交所可以对此类投资者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并提请有权部门作出处罚。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由深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股网上发行参与人:  为了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订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09年6月18日发布的《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中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六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七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T-2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九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第十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第十二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  第十三条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第十五条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成申购新股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具体办法如下:  证券公司在T+1日16时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交易单元告知上交所(对于通过托管银行结算的基金公司等机构,由托管银行向上交所申报并由基金公司盖章确认),其上报的资金不实申购总额须与不到位资金总额相等;T+1日由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结果并核实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上报情况后,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如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交所;T+1日,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其所属交易单元中申购量最大的交易单元,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至其申购总量对应的资金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如其申购不足金额对应的申购量超过该交易单元申购总量,则该交易单元所有申购均确认为无效申购;同时,按照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其所属其他交易单元,依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对于同一日网上发行的多只新股,如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确认情况,则对未到位资金在各只新股之间按申购资金比例分配)。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承担。上交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或者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纪律处分。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纳入网上可申购额度计算的账户持有的T-2日市值及账户组对应关系数据发给上交所。  第十七条 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T-2日的市值或可申购量。  第十八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以及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前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第十九条 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申购数据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日16: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上交所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对应的申购总量确认有效申购总量。上交所根据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一)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二)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发行公告办理。  (三)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第二十条主承销商于T+2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3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证券营业部应于T+3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第二十一条 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第二十二条 T+3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T+1日至T+3日的前一自然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 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日与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为同一日。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之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网上投资者和对网下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由上交所、中国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