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保门诊报销规定

2024-05-04 06:13

1. 辽宁省医保门诊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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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指南根据《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9号)等文件精神,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具体操作指南如下:一、适用人群凡参加我市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选择定点方式选择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方式有如下五种:(一)参保人员可通过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二)参保人员可到沈阳市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三)参保人员可拨打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语音电话62167890,按语音提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四)参保人员可通过市区内分布的医疗保险触摸屏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五)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的业务窗口办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手续。三、药品报销范围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辽宁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目录》(2011版)中甲类药品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其中省卫生行政部门增补的零差价基本药物中的属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乙类药物,须先行支付8%以后再按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四、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中甲类项目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五、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查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每月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

辽宁省医保门诊报销规定

2. 辽宁门诊医保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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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指南根据《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9号)等文件精神,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具体操作指南如下:一、适用人群凡参加我市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选择定点方式选择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方式有如下五种:(一)参保人员可通过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二)参保人员可到沈阳市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三)参保人员可拨打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语音电话62167890,按语音提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四)参保人员可通过市区内分布的医疗保险触摸屏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五)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的业务窗口办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手续。三、药品报销范围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辽宁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目录》(2011版)中甲类药品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其中省卫生行政部门增补的零差价基本药物中的属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乙类药物,须先行支付8%以后再按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四、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中甲类项目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五、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查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每月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

3. 辽宁省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1、门诊报销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      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3、二次报销比例      “二次报销”后还可能有“再次报销”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4、报销额度      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为25万元。因此,参保者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

辽宁省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4. 辽宁省门诊报销标准

1、门诊报销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      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3、二次报销比例      “二次报销”后还可能有“再次报销”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4、报销额度      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为25万元。因此,参保者每年最高可报销37万元。

5. 辽宁门诊医保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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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指南根据《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9号)等文件精神,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具体操作指南如下:一、适用人群凡参加我市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选择定点方式选择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方式有如下五种:(一)参保人员可通过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二)参保人员可到沈阳市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三)参保人员可拨打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语音电话62167890,按语音提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四)参保人员可通过市区内分布的医疗保险触摸屏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五)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的业务窗口办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手续。三、药品报销范围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辽宁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目录》(2011版)中甲类药品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其中省卫生行政部门增补的零差价基本药物中的属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乙类药物,须先行支付8%以后再按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四、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中甲类项目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五、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查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每月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

辽宁门诊医保报销流程

6. 辽宁门诊医保怎么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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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指南根据《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9号)等文件精神,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具体操作指南如下:一、适用人群凡参加我市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选择定点方式选择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方式有如下五种:(一)参保人员可通过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二)参保人员可到沈阳市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三)参保人员可拨打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语音电话62167890,按语音提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四)参保人员可通过市区内分布的医疗保险触摸屏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五)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的业务窗口办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手续。三、药品报销范围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辽宁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目录》(2011版)中甲类药品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其中省卫生行政部门增补的零差价基本药物中的属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乙类药物,须先行支付8%以后再按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四、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中甲类项目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五、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月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查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每月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

7. 辽宁省医保报销规定

为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保障老龄人口基本医疗与生活,辽宁城镇医疗保险近期将把轮椅技能训练、日常生活动作训练、康复综合评定等20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那么辽宁医保报销具体的范围是什么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纳入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辽宁医保报销范围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为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保障老龄人口基本医疗与生活,辽宁城镇医疗保险近期将把轮椅技能训练、日常生活动作训练、康复综合评定等20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那么辽宁医保报销具体的范围是什么呢?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提示:如果您需要报销辽宁医保,带齐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等就医资料原件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以上报销条件的,就可以即时办理。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希望我的这篇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

辽宁省医保报销规定

8. 辽宁省医保报销一览表

【摘要】
辽宁省医保报销一览表【提问】
【回答】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实行直接结算,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一单式结算。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省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50万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