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扶贫领域典型案例传递了什么信号?

2024-05-10 04:46

1. 通报扶贫领域典型案例传递了什么信号?

福州5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开辟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曝光专区”,第一批集中曝光了24起典型案例,引发舆论关注。专家认为,这是落实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为脱贫攻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下一步,要以监察法出台为契机,持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让监察法成为助力扶贫攻坚的一把“利剑”。
不聚焦主业、作风不扎实一样被通报
4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开辟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曝光专区”,并集中曝光了首批24起典型案例。

被曝光的24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涉及河北、湖南、广西、宁夏等地,它们无不是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省区。被通报的问题包含了骗取扶贫资金、截留低保款、吃拿卡要、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失职失责等多种类型。
从被通报的干部来看,既有县级职能部门的党员干部,也有乡镇及站所党员干部,还有村干部。从时间来看,本次通报的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从案值来看,此次被通报的违法违纪案例中,涉案金额从数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部分基层干部因扶贫攻坚存在作风问题被通报,是首批典型案例的一个特点。这类典型案例不涉及具体金额,但在工作作风问题上成为反面教材。例如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粮食局军粮供应站主任、驻蛇形山镇泉山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刘睿等人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7年,刘睿和帮扶工作队员毛卫凡在驻村帮扶期间,3次在工作时间到村民承包的鱼塘中钓鱼,造成恶劣影响,且在接受组织调查时未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2017年8月至10月,刘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毛卫凡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表示,集中曝光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是落实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举措。“蚁穴虽小溃大堤,蝗虫多了吞沃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危害不可小视,这些典型案例反映出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仍然易发多发,而且手段多样,性质恶劣。如果任由这些行为滋生蔓延,积少成多,不仅会使脱贫成效大打折扣,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脱贫攻坚无小事 加强通报实现问责常态化
廉政专家认为,通报中透露出的一个重要信息,就是脱贫攻坚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政治站位不够高的问题,一定要加强执法执纪力度,让群众感受到党中央的坚定决心。
针对扶贫领域腐败与作风问题多发,山东省委党校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季冬晓认为,这反映出部分基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扶贫工作只当成一项普通工作、单纯业务来看待,没有从重大政治任务、头号民生工程、底线要求上来把握。
“精准脱贫是决胜小康三大攻坚战之一,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方针。”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目前精准脱贫在基层落实面临不少问题,数字扶贫、假扶贫、扶假贫、扶贫资金跑冒滴漏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甚至少数村镇干部与宗族势力、涉黑势力相互勾结,侵害公共财产与贫困群众利益。
“通报的典型案例,都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中的小差错都会影响整个扶贫项目的推进。”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目前可以明显感受到对扶贫工作的各个环节,正在走向细抓严管,向聚焦微小问题过渡。这也是扶贫需要绣花功夫的体现。
庄德水认为,党风廉政建设与精准扶贫工作需要同步推进,扶贫攻坚推进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就要跟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要瞄准源头与苗头,来遏制扶贫领域的问题。
季冬晓说,扶贫领域必须要落实制度设计与工作程序,特别是涉及扶贫对象认定和退出制度,扶贫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制度,扶贫项目审批、招投标、监管、验收制度等。松一松、垮一垮,都为腐败留下可乘之机。地方党委、行政职能部门需持续深入基层一线,主动发现查处问题隐患,执纪严实硬,问责常态化。

以监察法出台为契机让扶贫一线风清气正
受访廉政专家认为,结合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透露出了一个信号:以监察法的出台为契机,持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让扶贫一线风清气正。
庄德水等专家表示,国家监察委成立后,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和从事公务活动人员的全监督,实现了监督的无缝隙,所有人员都在监督之内。其行使监督、调查、处置职权,做出的政务处分,与纪委的纪律处分,实现纪法有效衔接。随着监察对象与监察事项的拓展,将有利于保证整个扶贫攻坚项目如期实施,让与扶贫攻坚工作有关的监察对象,都能公正行使权力。监察法已成为规范扶贫攻坚的一把“利剑”。
竹立家等表示,纪委监委应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用好纪检监察举报系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加大暗访检查、公开曝光的力度,对工作不务实、不扎实、不真实的,对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一律严肃问责。坚持刀刃向内,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首先问责。
以上内容来自:新华网

通报扶贫领域典型案例传递了什么信号?

2. 国务院扶贫办通报哪些扶贫领域典型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金星村村干部挪用扶贫专项资金违纪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扶贫办原主任覃圣巍渎职、受贿问题。
云南省弥渡县弥城镇红星村党总支原书记李宝文腐败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县阔洪奇乡集体挪用扶贫专项资金问题。
陕西省太白县桃川镇白杨塬村组干部违纪问题。
河南省息县桐柏县等29县扶贫资金闲置问题。
目前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同志兼任组长,调整后的成员包括国务院办公厅、总政治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教育部、科技部、民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广电总局、统计局、林业局、农业银行、供销总社、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的基本任务是:
组织调查研究;拟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和总结交流经验。

3. 村委会主任冒用他人名义借扶贫资金投资被通报是怎么回事?

2016年8月1日,甘肃省纪委通报了4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正宁县永和镇樊村村委会原主任、村扶贫互助协会原理事长刘增超违规借贷扶贫互助资金问题就是其中一起。
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违规借款
2016年5月,正宁县在扶贫领域“两查两保”专项巡察中发现永和镇樊村扶贫互助协会存在大额提取现金、直接用现金向会员放款的问题。该协会资金为省级财政下拨的扶贫专项资金,按规定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把钱汇入会员农户“一折通”账号,以防止套取。针对这一线索,县纪委立即展开调查。
“在调查之前,我们通过乡镇分管扶贫资金的有关人员了解到,该村扶贫互助协会日常运行和账务资料都由刘增超一人负责。为此,我们多次督促其提供账务台账,但刘增超以人不在为由拒绝提供任何资料。”调查组相关人员说,“对此我们果断调整调查思路和方式,从借款人入手了解情况。”

调查组先后走访该村30多户借了扶贫互助资金的村民,受访的绝大多数村民对自己名下有借款的事并不知情。但在随后调查过程中,有群众反映:“刘增超打电话说他在我名下借了款,调查组来我家调查时,就说是我自己借的。”针对这一情况,调查组判断可能存在串供问题,立即找刘增超谈话。

刘增超一开始一口咬定钱都是群众自己借的,与其个人无关。面对这种情况,调查组给他摆事实、讲道理,并进行现场教育,最终刘增超承认并交待了问题。

“在群众名下借的这20万元,全部用于我家养猪场经营,这些钱救活了我的养猪场。”刘增超坦白道。经查,2013年至2015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用他人证件、以他人名义先后3次借出扶贫互助资金2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养猪场经营。

东窗事发被严惩
作为基层党员干部,本应该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领头雁”,但刘增超为了发展自己的养猪场,向扶贫资金伸手,侵害了群众利益。
“他只顾经营家里的养猪场,对村里的事操心不多,开始还指望他带领我们致富哩,没想到他弄出这种事来,如果上面不查,我们都还不知道。”樊村村民刘某说。有的群众知道刘增超以自己的名义贷款的情况后很气愤,上门找他理论,还发生了口角。

“我深感后悔,会尽快把钱归还,今后将以合格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真正成为群众脱贫致富的带头人。”刘增超说。

尽管刘增超在调查期间,已将资金本息归还,但违纪必受严惩。2016年6月,正宁县纪委给予刘增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免去其村扶贫互助协会理事长职务。同年9月,刘增超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理想信念不坚定、党性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是刘增超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根本原因。”正宁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说。

监督缺位必问责
刘增超作为樊村村委会主任兼村扶贫互助协会理事长,本应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办事,但在协会运行过程中,他没有向社员和监事会及时通报资金流转和账目管理情况,不主动接受监督,甚至对上级的督查和群众的质疑遮遮掩掩、推三阻四,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一个人借这么多钱,社员都不知道,监事长管没管我也不清楚,如果对互助协会再不好好管理,迟早还会出问题。” 村扶贫互助协会社员李某说。

李某口中的监事长由该村村委会副主任李养存兼任。作为监事长,李养存对协会资金流入、借贷和运行情况不明、底子不清,一问三不知,没有及时履行监督责任,为刘增超违规借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基于此,该镇党委对李养存实施了诫勉谈话。

“他是村主任,我是副主任,有时候多说几句,他就表现得不高兴,我也就懒得说了。我是监事长,曾经去银行查过协会资金运行情况,因为不知道账号,没查成。后来由于忙家里的事情,对协会的事过问得也少了。”李养存说,“要知道会出事,我多给他提醒着,也不会有今天这样的结果。我确实没有监督好,今后我会严格履行监督责任,确保扶贫资金安全。”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这一案例,再次警示我们,充分发挥上级监督、群众监督和自身监督作用是保障扶贫政策落实、扶贫资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基层党员干部廉洁用权、健康成长的关键所在。”正宁县纪委相关负责同志说。

强化扶贫专项资金监管,是实施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保障。然而,在扶贫资金落实过程中,还存在违规申报、套取、截留、挪用等问题,这些问题损害的是群众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群众对党的信任。我们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绝不姑息手软,让胆敢向扶贫资金伸手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村委会主任冒用他人名义借扶贫资金投资被通报是怎么回事?

4. 湖南省脱贫县扶贫干部还有扶贫补肋吗?

湖南省所有抽调派遣到
下面去一线脱贫县扶贫干部,
除了领取正式工资之外,
还有每天的野外工作生活
补贴费2O元,除此之外,
再也没有什么鬼扶贪补助费,
都是凭着共产党员的奉献精神
去吃苦耐劳,造福一方的。

5. 2019年12月湖南省扶贫抽检到临澧县吗

解答,
从描述来分析,
属于抽检的有不确定因素,
有可能会被抽到,
也有可能不被抽到,
具体结果还是得自己及时关注。

2019年12月湖南省扶贫抽检到临澧县吗

6. 云南纪委省监察厅网站通报扶贫领域多起违规违纪问题都有哪些人?

近日,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网站对扶贫领域多起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了通报(10月27日—11月5日),分别是:
大理
1、剑川县甸南镇印盒村委会主任杨四雄利用职务之便虚报指标骗取危房改造款、套征地补偿款问题。经查,2013年,印盒村委会主任杨四雄利用职务之便虚报指标骗取危房改造补助1.3万元;伙同他人虚套征地补偿款5.16万元,个人从中分得1.52万元。2017年6月,剑川县纪委给予杨四雄开除党籍处分。
2、弥渡县德苴乡团山村骗取私分扶贫项目资金问题。团山村党总支部原书记鲁子勇、原副书记鲁刚、村委会原副主任鲁建匠、杨勇、原妇女主任石翠莲、原大学生村官石自等6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扶贫项目资金共计31.65万元,并将其中的8.01万元予以私分。鲁子勇、鲁建匠、杨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法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鲁刚、石翠莲、石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3、巍山县庙街镇润泽村截留私分扶贫工程款等问题。润泽村党总支部原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字万荣、原副书记朱启龙、村委会原副主任翁涟漪,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截留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工程结余款等共计12.95万元,并将其中的10.65万元私分。字万荣、朱启龙、翁涟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违法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祥云县云南驿镇前所社区套取私分扶贫项目资金问题。前所社区党总支部原书记李荣秋、原副书记韩兆荣、村委会原主任周勇、出纳虞永平、会计虞建海和社区第二党支部原书记李光军等6人,利用职务之便,套取私分饮扶贫工程项目资金14.1万元。李荣秋等6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违法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永平县龙街镇贵口村贫困户识别不精准等问题。贵口村党总支部原书记阿宏张、村委会主任杨利明、副主任阿群师及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村党总支部第一书记张海金,把不符合贫困户识别条件的余某某等12户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阿宏张、杨利明、阿群师、张海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村监委主任李绍文监督不力,并将其亲属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受到留党查看二年处分;龙街镇纪委原书记罗德茶监督执纪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宾川县力角镇米汤村落实扶贫政策优亲厚友等问题。米汤村党总支部书记李国洪擅自给麻栗窝村民小组增加2个低保名额,麻栗窝村民小组党支部原书记袁洪银将新增低保名额安排给其长子及村民谢某某,村委会主任屈志忠给其亲属安排养猪项目扶持资金等共计5908元,李国洪、屈志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袁洪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力角镇国土规划建设中心驻米汤村工作队员石家良,漠视群众利益且存在其他违纪行为,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村监委主任王家元监督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力角镇挂钩联系米汤村扶贫工作的副镇长刘旺清工作督导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镇纪委书记张荐华监督执纪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红河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李松挪用扶贫资金、失职失责问题。李松于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未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财务人员从扶贫项目管理费中列支规定开支范围外的职工差旅费、驻村工作队生活补助费,报销总金额为人民币77519元。2014年至2016年,金平县民宗局扶贫指标资金使用率为18.17%。2017年3月31日,县民宗局在示范区建设十百千万工程、民族地区产业发展等8个扶贫项目建设中,作为项目主体责任单位,对扶贫项目工程推进缓慢,项目监督落实不到位,导致扶贫项目资金结余3228.54万元。李松作为县民宗局主要领导,对此负有领导责任。2017年7月,金平县纪委报经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曲靖
1、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阿汪村原党总支书记管维贪污低保户资金问题。管维在2016年底收取阿汪村委会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擅自安排各村民小组长违规收取18个自然村221名农村低保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33150元,并占为己有。2017年6月,黄泥河镇党委决定给予管维开除党籍处分。
2、陆良县板桥镇长湖村委会副主任朱培全违规收取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管理费的问题。2015年11月,朱培全在负责本村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申报工作时,以每户300元的标准违规收取25户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管理费共计7500元,由本人保管。朱培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收缴退还农户。
3、麒麟区东山镇克依黑村小组组长毛稳林违规发放扶贫专项资金的问题。2016年10月,毛稳林在对安居房建房户发放建房补助资金过程中,擅自将安居房建设补助标准从1万元提高到5万元,且将一户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建房户也纳入补助范围,共违规发放扶贫专项资金35万元。毛稳林受到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处理,违规发放的建房补助资金退缴财政。
4、会泽县乐业镇阿布卡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怀兴优亲厚友的问题。任职期间,陈怀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其弟陈某列为易地扶贫搬迁建房户并领取补助资金2万元;伙同他人采取虚报村小组干部职数的手段先后套取村小组干部补贴共计2.89万元。陈怀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虚报冒领的干部补贴以及其弟弟陈某违规领取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予以了追缴。
5、宣威市羊场镇英角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丁现稳优亲厚友的问题。任职期间,丁现稳违规将其母亲及弟弟长期列为农村低保对象;在危房改造项目中,违规将其母亲、弟弟及姐夫列为补助对象,并领取补助金;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对英角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和低保金发放不精准,其他村组干部优亲厚友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丁现稳受到调整职务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曲靖市师宗县龙庆乡泥槽村“三委”班子在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中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泥槽村“三委”班子在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过程中,对脱贫攻坚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执行过程监管不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导致部分建档立卡搬迁户对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出现理解偏差,将属于自己的安置房私下转让、出售给非建档立卡户。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赵建阳,副主任李存柱,党总支副书记田金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钱光祥四人受到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
7、曲靖市罗平县钟山乡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主任唐克林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唐克林在任钟山乡鲁邑村委会联系点组长期间,未履行好组长职责,导致鲁邑村委会乃格沙村通过抓阄方式来确定贫困户的错误问题发生。唐克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丫巴山村党支部书记熬成渝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2017年6月24日,三宝街道召开“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会议”,并安排部署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必须于当晚召开“贫情分析会”。敖成渝以其子未纳入2017年入党积极分子为由,拒不组织召开会议,导致丫巴山村小组的“贫情分析会”未按时召开,造成了恶劣影响。敖成渝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楚雄
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弥兴镇小苴村原党总支书记徐达义截留私分、侵占公共资金、优亲厚友等问题。徐达义在2010年4月至2017年5月担任小苴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伙同他人私分村委会抗旱增蓄补助结余资金15000元,个人分得5200元;在“直播卫星户户通”工作中违规侵占村委会公共资金40200元。违反群众纪律,优亲厚友,在小苴行政村扶贫整村推进项目产业扶持能繁母猪项目中,违规发放能繁母猪给亲属。在2016年小苴村扶贫攻坚贫困户评议评定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错评贫困户3户,漏评贫困户21户。此外,徐达义还存在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0200元问题。2017年7月,弥兴镇党委决定给予徐达义开除党籍处分,其违纪款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文山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阿用乡里往村委会副主任熊文富失职失责问题。熊文富在2016年3月里往村农村低保调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工作要求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损害了党员群众的参与权;不将调整后的农村低保名单进行公示,损害了群众的知情权。2017年7月,阿用乡纪委决定给予熊文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丽江
1、古城区大东乡建新村委会初那恒村民小组烟科员和义礼侵占烤烟贷款贴息违规收取费用问题。和义礼在担任古城区大东乡建新村委会初那恒村民小组烟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初那恒村民小组烤烟种植户烤烟贷款贴息13944.60元,违规收取费用18720.00元,和义礼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古城区金山街道东元社区德启二居民小组组长奚世发违规冒领五保资金问题。金山街道东元社区德启二居民小组组长奚世发在申请五保待遇时,向东元社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隐瞒其有一养子的事实,骗取五保供养待遇,违规领取2014年7月至2017年2月五保供养资金,奚世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玉龙县太安乡太安村党总支副书记杨春华违规多次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杨春华在担任玉龙县太安乡太安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两次将本人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享受补助资金20000.00元,杨春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永胜县涛源镇金江村委会计生宣传员刘琼美隐瞒其女已出嫁事实重复领取移民补贴问题。刘琼美在鲁地拉水电站移民搬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隐瞒其女刘会梅已经出嫁的事实,导致刘会梅在两个村组重复领取移民补贴,共计47328.00元。刘琼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华坪县新庄乡八德村原党总支书记王秀成侵占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款问题。王秀成在担任华坪县新庄乡八德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款中应支付给农民的投工投劳报酬32617.63元。王秀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宁蒗县大兴镇安乐社区三棵树村民小组原党支部书记崔福才侵占公益林补助金问题。崔福才在担任宁蒗县大兴镇安乐社区三棵树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三棵树村民小组山林补助款77730.32元,崔福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宁蒗县跑马坪乡羊场村委会原羊场二组组长沙务机侵占草原生态补助金问题。沙务机在担任跑马坪乡羊场村委会羊场二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羊场二组村民草原生态补助金38967.50元。沙务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临沧
临沧市永德县大雪山乡党委、纪委失职失责问题。2016年4月至10月,大雪山乡曼来村委会原主任罗太荣利用职务便利,直接经手管理曼来村30户危房户银行卡30张,涉及危房户建房资金412万元。期间,罗太荣多次到境外赌场赌博,通过现金和刷卡方式挥霍危房户建房资金177.11万元,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大雪山乡党委对拨付建房补助把关不严、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村“两委”干部疏于管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乡党委书记周玉芳与代理乡长郑建鸿共同安排副乡长鲁正奇及乡党政办工作人员,制作虚假文件及会议纪要,隐瞒乡党委失职失责错误事实。乡纪委未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纪律检查,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2017年7月,永德县委决定给予大雪山乡党委通报问责;给予周玉芳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为副主任科员;给予郑建鸿留党察看一年、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给予鲁正奇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给予乡纪委通报问责;给予乡纪委书记李锟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普洱
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古城镇纪委书记陈明失职失责问题。2017年4月,古城镇上报易地扶贫搬迁符合插花安置搬迁户93户338人,其中建档立卡户85户311人,同步搬迁户8户27人。经核查后发现数据上报并录入系统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存在对象不精准问题,错误纳入的建档立卡户共计15户55人,其中古城村错误纳入建档立卡户2户8人。陈明作为古城村挂钩领导,对扶贫工作研究不深,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古城村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对象确定不精准,错误纳入建档立卡户2户8人,给全县脱贫攻坚工作造成较大影响。2017年5月,镇沅县委决定给予陈明诫勉问责。
保山
1、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华兴小学校长张家强虚报寄宿生人数套取寄宿生生活补助问题。2013年9月至2016年4月,张家强在担任由旺镇华兴小学校长期间,通过虚报寄宿生人数,违规套取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214500元。2016年7月,张家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记过处分,违纪资金收缴财政。
2、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田坝社区党总支书记兰世留、副主任赵正武挪用医保资金的问题。2016年10月至12月,时任田坝社区党总支书记兰世留,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前提下,指使田坝社区副主任赵正武挪用田坝社区代收的新农合医疗保险资金向兰世全(系田坝党总支书记兰世留胞兄)支付土地征收款172612.05元。2017年5月,兰世留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赵正武受党内警告处分,涉案款项全部退缴。
3、保山市龙陵县象达镇邦工村党总支原书记杨家常、村委会原主任郑定发、原副主任郑周全私分、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0年至2013年,杨家常、郑定发、郑周全三人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克扣并私分邦工村11户农户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2750元,每人分得10916.67元。同时,三人在不符合危房改造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分别以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名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危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其中,杨家常骗取22000元,郑定发骗取32000元,郑周全骗取34000元。2016年9月,杨家常、郑定发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郑周全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资金责令退赔或予以收缴。
4、保山市腾冲市新华乡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人兼危改办工作人员双金楼违规收取、私存项目建设保证金问题。2013年至2016年,新华乡进行危房改造项目申报期间,双金楼违规向485户危改户收取铁件安装保证金共727500元,并存入双金楼本人的私人账户中,滋生利息1818.7元,期间私自消费保证金35300元,后归还。2017年8月,双金楼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滋生利息予以没收。
5、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右文社区小街子村民小组违规套取私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问题。2015年底至2016年3月,田园镇右文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刘学智,在担任田园镇右文社区小街子村民小组小组长期间,在组织召开群众会讨论研究2016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名额分配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形成以本组7户16人名义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由村民小组统筹使用的决议;2017年1月12日至27日,田园镇右文社区小街子村民小组小组长刘金华按原决议先后向6户低保户收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9119.00元,用于支付误工补助820.00元,以每户406.00元标准平均分配给45户农户共18270.00元,其余资金29.00元结存于刘金华手中。2017年10月,刘学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金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套取私分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9119.00元予以收缴。
怒江
1、贡山县科学技术协会原主席俞秋华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问题。俞秋华担任贡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局长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履行主体责任,违规拨付扶贫项目资金123.5万元;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人民币2万元;将公款15万元借与他人,私设小金库,不按用款计划核拨国际农发基金扶贫项目资金173.5万元。俞秋华受到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降为科员)处分。

2、贡山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怒晓东违反工作纪律问题。怒晓东担任贡山县水务局局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在贡山县茨开镇满孜村汪得洛小组农田水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项目建设监督不力,项目摆点不征求群众意愿,盲目摆点,导致汪得洛小组项目点农田灌溉功能得不到发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怒晓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贡山县茨开镇政府副镇长余小刚违反工作纪律问题。余小刚担任茨开镇政府副镇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实施满孜村生猪仔猪投放项目中,没有督促彩虹养殖场履行合同规定,造成发放到茨开镇满孜村委会4个村民小组农户家中的生猪仔猪体重不达标、成活率低,群众利益受损,造成不良影响。余小刚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4、泸水市称杆乡政府原副乡长周才金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周才金担任称杆乡政府副乡长期间,在分管称杆乡社保中心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社保中心主任疏于监管,致使其挪用所收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71.02万元,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周才金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5、泸水市六库镇新寨村委会丙腮下坝组原组长向林违反群众纪律问题。向林担任六库镇新寨村丙腮下坝组组长期间,违反群众纪律,克扣低保金7200元,将代收的农村电视广播接收器资金2080元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小组集体资金(六丙公路集体土地补偿资金)2万元。向林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6、福贡县石月亮乡亚朵村原党总支书记李忠前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李忠前担任石月亮乡亚朵村党总支书记期间,违反群众纪律,未按规定发放多年生牧草地种植和牛圈、羊圈建设补助款12.408万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挪用扶贫项目款83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李忠前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7、福贡县上帕镇腊乌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范志华违反工作纪律问题。范志华担任上帕镇腊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以外的2户农户纳入项目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发现5户农户未按规定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避让搬迁项目;虚报1户农户套取地质灾害隐患点农户避让搬迁项目资金2.7778万元,并挪作他用。范志华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8、兰坪县兔峨乡花坪村党支部书记禇玉昌漠视群众利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问题。禇玉昌担任兔峨乡花坪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实施花坪村整村推进项目中,未按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执行,违规变更项目扶持对象,导致扶持对象发布不满微博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禇玉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兰坪县营盘镇拉古山村原党支部书记白生权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白生权担任营盘镇拉古山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未经村集体商议,擅自决定改变资金用途,将拉古山村委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款3.329万元和草原生态补贴资金1.41万元用于村级管理事务支出。白生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强调,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以上述典型问题为戒,在脱贫攻坚进程中充分履职、正确履职,以严深细实的工作作风,狠抓任务落实。要扎实推进扶贫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有力支持和推动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脱贫攻坚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加强相互沟通协调,整合各类工作资源,增强整体工作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把握好工作定位,牢牢抓住发现和处置问题这个关键环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解决好“能不能”“敢不敢”“会不会”的问题,从自身抓起、从自身严起,对扶贫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坚决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稳、准、狠、快”地抓好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7. 扶贫领域涉嫌违纪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表现形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打虎”的同时,还重点查处了在扶贫、低保、新农合、征地拆迁、村级工程建设等涉农领域的腐败问题。在基层工作中,与群众直接接触最多的要数村组干部,村组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作风直接影响着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地位,所以狠杀村组干部“四风”,树立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信是当前作风建设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打老虎固然形势所迫,但苍蝇也时刻在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当前“拍苍蝇”也显得尤为重要。  “村官”虽然没有列入正式的职务序列,但却是广大农村最基层的管理者,村民的大事小情要靠“村官”去解决,党和政府的声音要靠“村官”去传达,他们是“富一地百姓,保一方平安”的带头人。被称为“村官”的村干部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委会成员在从事法律规定的受委托的七种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当前“村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本人认为,当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以权谋私型。一是徇私舞弊。个别村组干部不能秉公办事,而是凭关系、凭感情、要好处,在项目招投标、质量验收等环节借机敛财;有的在贫困户申报,农村低保评选,困难户资金补助,物资发放等工作中收受贿赂。二是吃拿卡要。一些干部衙门作风盛行、效率低下、办事拖拉,利用掌握的职权“吃、拿、卡、要”,刁难群众,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是不正确履行职责。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件频发,或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二)利益侵占型。一是借拆迁渔利。有的村组干部借城市扩建、新农村建设之机,强拆民宅、强占农地,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补偿费不及时到位,从中渔利。例如,团街镇人大代表、治安村委会原总支书记张文荣,铁厂外村组长王成军等人在协助镇政府核实征占土地,登记制作兑现花名册及兑现补偿款工作中,以虚报被征占土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土地补偿款183307.25元私分。张文荣还单独领取村委会及村组补偿款19万元,未按要求兑现,被其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张文荣和王成军的犯罪事实就是属于这种类型。  (三)侵占集体资金型。近年来,为保证基层运转正常,各级政府下拨了一定的工作经费,有的扶贫挂钩单位也挤出一定的资金给村委会作为工作经费。有的基层组织及干部随意开支、白条支出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单位及村组干部收入不记账、隐匿集体收入,财务不透明,致使财管理混乱,领导干部从中谋利等等。  (四)挪用专款型。有的基层干部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骗取各项补助资金;有的截留专项补偿款,将专项资金挪作其他用途。  (五)违反“八项规定”消费型。在公务接待方面,公款吃喝、公款送礼现象屡禁不止,公务接待标准越来越高。会议举办方除了承担会务开支、人员食宿费用,还要准备纪念品,组织公费旅游,超出经费预算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群众是党的根基,“四风”问题在群众身边泛滥那是非常危险的事。然而,“山高皇帝远”“地头蛇”“土皇帝”的作风在村组甚至在基层有些单位也屡见不鲜。近几年来,随着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四风”问题在机关部门有所改观,但在最基层(村组)干部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三难”问题依然存在。从自身素质来看,乡村干部文化素质偏低、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等是造成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个人因素。但农村基层组织涣散、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等却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关键所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权力集中,监督薄弱,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因此,村委会的一切事务及财务收支由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人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基层农村组织管理的权限也不断增大。如:土地、森林等开发利用权,相当一部分掌握在村干部手中,尤其是乡镇主要领导的权力过大,又缺乏有效监督,使腐败分子乘机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  (二)监督制约不力。村务不够公开是造成不正之风和和腐败问题的根本原因。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务公开仍未落到实处,只是将一些无关紧要的内容写进村务公开栏,只公开一些不疼不痒的政务,而对反映权力运作的重点内容却巧妙回避,对群众关心的事不公开,让群众有避重就轻的感觉。“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使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  (三)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防止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屏障。村干部直接经手财务,账目不健全,村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村干部乱花钱,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侵占公款;会计人员缺乏法纪观念,业务水平低,账务处理随意性大。有的村里村务监督职能机构对账目审查力度不到位,即使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导致个别村干部胆大妄为。  (四)道德素质差,法律意识不强,享乐主义浓厚。从涉嫌犯罪的村干部来看,他们普遍接受教育程度较低,加之大多数村委会地处远离城市的山区,思想道德教育相对落后,导致他们对唯利是图、不劳而获等腐朽思想缺乏应有的抵制能力,特别是“一切向钱看”和拜金主义思想严重。许多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律意识谈薄,以致在其触犯刑律时,尚不知其所以然。这些人贪图享受,为了能够实现自己恶性膨胀的私欲便不择手段,铤而走险,步入违法犯罪的歧途。  (五)在基层干部的选举任用上还存在一些根深蹄固的问题。比如在农村干部的换届选举中,还常常会受到家族势力、经济实力等多方面的影响。导致想干事、能干事的选不上,而选上来的村组干部中有部分人的品行和工作能力是有欠缺的,在工作中往往带有私心,不能做到公平、公正的为民办事,这种行为带来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和深远的,往往难以解决,严重影响了干部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六)村组干部难管理。根据村民自治管理办法选举的村组干部在任免过程中程序复杂,难以管理,对于撤职免职来说有相当一部分村组干部完全可能不当一回事,“转作风”在他们身上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四、有效防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严查与“三农”密切相关的职务犯罪。积极开展对涉及“三农”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营造农村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  (二)加强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法纪教育、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和道德教育,特别要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宣传保障农民群众权益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使农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三)加强对“村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加大对“村官”的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权力需要制约,失职当然应受处罚。为更好的进行权力监督,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农村的责任制,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村官”违法犯罪一定要严厉惩处,让其不敢犯罪。  (四)不断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强对发案原因、特点、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力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乡村干部做到“不敢犯罪”,同时加强管理,制定打击和预防社会主义新农村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查漏补缺,使乡村干部做到“不能犯罪”。要开展经常性的预防工作,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因此,清除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稳定村组干部队伍,让其形成有决心干好的目标,想法子干好的动力,害怕干不好的预警力,从而提高村组干部的整体素质,有效清除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扶贫领域涉嫌违纪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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