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保存年限是多久

2024-05-18 19:06

1. 会计账簿保存年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保存年限为30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的,现行最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1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会计账簿保存年限是多久

2. 日记账保管期限为多少年

 日记账的保管期限是多久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各类会计帐簿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下:
1.总帐(含日记总帐):15年
2.明细帐:15年
3.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
4.其他日记帐:15年
5.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
6.辅助帐簿:15年
日记账的注意事项企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根据登记的“现金日记账”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库存现金”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有外币现金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现金、外币现金的币种设置现金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3. 总账保管期限为多少年

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保存年限为30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的,现行最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1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总账保管期限为多少年

4. 会计账簿保管年限是多久

会计账簿类保管期限如下:
 
 (1)总账 15年(包括日记账)。
 
 (2)明细账 15年 。
 
 (3)日记账 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
 
 (4)固定资产卡片 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5)辅助账簿 15年。

5. 会计账簿保管年限是多久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可以分为:
 
 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1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会计账簿保管年限是多久

6. 会计账簿保管期限

保管年限
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 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 永久
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 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扩展资料:
各单位均应按照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和会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经济业务的特点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账簿,并认真做好记账工作。 各种账簿的形式和格式多种多样,但均应具备下列组成内容:
1、封面:主要标明账簿的名称,如总分类账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2、扉页:标明会计账簿的使用信息,如科目索引、账簿启用和经管人员一览表等.
3、账页:账簿用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载体,其格式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内容应当包括:
1)账户的名称,以及科目、二级或明细科目
2)登记账簿的日期栏
3)记账凭证的种类和号数栏
4)摘要栏,所记录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
5)金额栏,记录经济业务的增减变动和余额
6)总页次和分户页次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账簿

7. 企业账簿资料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公司存续的前提是由独立承担债务的能力,而公司的会计账本记载了诸多的公司的经济往来,包含职员工资的发放等财务信息,故而一般公司的会计账本会保存较长的时间,根据相关法律的固定,不同类型的账本保存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具体来说,公司法财务账簿应该保存几年呢?一、公司法财务账簿应该保存几年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1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二、公司法关于会计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根据会计账本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永久以及定期两种类型,对于定期保存的账本,在期限过后,即会采取适当的方式将其销毁,故而若需要查账的,需要在其保存期限内提出请求。

企业账簿资料保管期限

8. 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多少年?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5)1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原《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
(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为做好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12年开始,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2013-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针对电子发票的入账和保管问题多次开展研讨,并组织部分企业和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工作。
随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电子发票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着手修订原《管理办法》,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2014年12月、2015年5月向社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