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支付怎么判定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024-05-19 14:27

1. 境外支付怎么判定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支付境外管理费,如果是在境内接受服务的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在境外接受管理的服务的则不可。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境外支付怎么判定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 代扣代缴境外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近期有会员咨询:      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时,是否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具体案例如下:      甲公司是境内日用品生产企业,香港A公司为甲公司在香港市场进行市场推广活动。甲公司向香港A公司付2021年10月的推广费时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是否应该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附加税?一、代扣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依据以上规定,接受服务方为境内甲公司,该项业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甲公司向香港A公司付市场推广费时,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      甲公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属于进项税的性质。二、代扣增值税附加税费的相关规定      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依据以上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不作为城建税计税的依据,也不作为计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依据。      所以,甲公司付香港A公司2021年10月的推广费时,只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不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三、分析      为什么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不计征增值税的附加税呢?      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与进口货物一样,也属于进口,只是进口的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的征收规定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依据以上政策,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要缴纳增值税,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立法前的城建税暂行条例、教育费附加征收文件明确,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不计征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从税收公平角度考虑,对于一样的进口业务,在进口环节适用的税收政策应该一致。所以,9月1日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明确,作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含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我们知道,出口货物时计算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要补缴增值税的附加税费。这就是我们常说到的增值税附加税税的“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3. 购买境外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究竟要不要扣缴增值税?      情形01:境内纳税人支付境外服务费,且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服务的,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案例01】A公司购买境外X律师所的境外投资法律服务,X律师所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境外律所派律师到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支付给境外律师所的服务费,A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情形02:境内纳税人支付境外服务费,且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服务的,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案例02】A公司购买境外X律师所的境外投资法律服务,为境内的投资决策部门提供服务,X律师所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境外律所没有派律师到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属于境外机构在境内销售服务,支付给境外律师所的服务费,A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情形03:境内纳税人支付境外服务费,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案例03】A公司购买境外X律师所的境外投资法律服务,为境内的投资决策部门提供服务,X律师所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境外律所没有派律师到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属于境外机构在境内销售服务,支付给境外律师所的服务费,A公司应按规定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案例04】A公司高管在境外某国出差,开会租用境外某酒店的会议室,支付租金,由于境外酒店出租办公室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则A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时,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购买境外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

4. 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 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不 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业务完全发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支付境外管理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支付境外管理费,如果是在境内接受服务的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在境外接受管理的服务的则不可。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支付境外管理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6. 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的增值税依据税收缴款凭证抵扣有期限要求吗?

没有期限要求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根据上述规定,进项税额有抵扣期限要求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因此,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的增值税依据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目前没有期限要求。

7. 外国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怎么算

境外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根据《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需代扣代缴税款时应根据税款负担对象的不同区分以下情况:      1、税款由境外非居民企业承担,此时发票上的金额为含税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增值税税额=含税金额÷(1+6%)×6%      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金额÷(1+6%)×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的,《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此情形下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再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具体如下: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6%×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率-企业所得税税率)×(1+6%)      扣缴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金额÷(1+6%)×6%      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金额÷(1+6%)×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特定业务如何预缴(征)所得税额      1、"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2、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4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3、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境外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通过上文提及到的相关介绍资料,相信大家都非常的清楚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应该是如何核算的,并且代为境外企业缴纳所得税还需要注意很多事项,这些内容在本网站上都有,如果你们有兴趣,欢迎你们来这里进行学习.

外国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怎么算

8. 有代扣代缴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款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除须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外,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报送资料等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履行会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比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再比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经营者应该关注在交易中哪些情形才会成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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