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

2024-05-14 12:39

1.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

一、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必须满足的条件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2、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届满;3、涉及物管区域或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等。
二、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拓展资料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最后都要得到房产行政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备案与审核同意才能成行。整个流程需要到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多个部门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申请专户银行划拨款项等事项。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哪些方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设立维修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对延长房屋使用寿命,实现物业的保值,保障业主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管理制度分析维修资金实际应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立的本意是为房屋住宅的所有者与使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质量维修保障,但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结合维修资金的实践应用来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在“资金缴纳管理”、“资金使用权与使用流程”“适用范围与使用条件”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问题。

一、资金缴纳管理
从资金缴纳和管理角度来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维修资金的缴纳比例有着明确规定:
商业住宅、非住宅缴纳比例为,每平方米交存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房改成本价的2%进行交存。
尤其首期维修金为一次性交存,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对业主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
二、资金使用权与使用流程
从资金使用权与使用流程来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非个人所能决定,而是需要物业或业主大会提出具体方案,且“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才能使用。申请与使用过程较为繁琐,房屋质量缺陷问题往往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修解决。
三、适用范围与使用条件
从适用范围与使用条件来看,虽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包括地基、墙体、外墙面、电梯、消防等部分,基本涵盖了房屋住宅的主要质量缺陷问题。但其使用条件规定“维修资金需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才可以申请使用”,却令上述保障内容的实际保障效果大打折扣。
一方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内住宅主体工程的保修期为50年、屋面防水保暖保冷工程为5年、电气排水管道、设备装修工程为2年。但实践研究发现,相关质量缺陷问题的高发频发期多为其质量保修期内。
另一方面,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保修期内出现相关质量缺陷问题由相关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修复或赔偿,但国内房屋住宅质量维修长期存在“质量责任难追溯”、“主体责任难划分”、“质量维修不及时”等问题。
因此,房屋住宅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在面临相关质量缺陷问题时,往往既难以有效通过质量保修制度及时修复、解决相关质量问题,又无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反而,数额不菲的专项维修资金长期无法得到有效利用,质量保障效果大打折扣。
综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解决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实际应用中,在“资金缴纳管理”、“资金使用权与使用流程”“适用范围与使用条件”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问题,无法有效解决业主面临的实际房屋质量问题。国内房屋住宅质量缺陷保障制度亟待进一步的优化完善。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补充完善现有住宅质量保障体系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近年来国内工程保险领域出现的创新质量险种,是国家运用保险机制补充和完善现有房屋住宅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尝试探索,能够有效防范和解决各类住宅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截至目前,IDI保险已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十余个重点省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是指以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导致的建筑物损坏、维护、重修、重置费用为标的的保险。该险种由开发商投保,保险公司将对保险标的在赔偿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履行赔偿义务。
作为全新的工程质量险种,IDI保险在保险期限、保障范围与风险管理服务方面具有的保险特点,令其在实际房屋住宅质量缺陷问题中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一、保障范围与保险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住宅主体工程的维修期为50年,屋面防水保暖保冷工程为5年;电气排水管道、设备装修工程为2年。国内学者依据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的相关检测数据统计分析,得出房屋缺陷维修费用的时间分布主要集中在完工10年内,相关质量缺陷数量在10年基本呈逐年递减趋势。
IDI保险对于保温和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限5年,对于装饰装修工程的保险期限为2年,对于地基基础与主体机构工程的保险期限更是长达10年,无论保障范围还是保险期限都能有效满足业主对于房屋住宅质量缺陷问题的保障需求。
此外,通过保险理赔机制,业主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由保险公司核实,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可直接赔付,缩短维修流程;避免资金申请中存在的流程多、速度慢、以及避免多方责任推诿,减少纠纷的产生。也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
二、质量风险管理
从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来看,相较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事后补救”处理原则,IDI保险更加注重“防患未然”,即引入专业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参与工程质量风险管理。通过覆盖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环节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IDI保险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质量风险问题,强化现有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综上,针对目前国内房屋住宅领域出现的各类质量缺陷问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存在一定缺陷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业主面临的实际房屋质量问题。IDI保险的出现,为现有房屋住宅质量保障体系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与优化完善契机。
今年两会中,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揭新民就提出“对于新建住宅工程,逐步推行投保IDI保险。对于已交付使用且缴纳过维修资金的住宅工程,转维修资金为IDI保费。”可以预见,未来随着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市场应用进一步扩大,其保险保障作用将更加显著,IDI保险技术与管理服务也将更加完善,进而持续优化完善现有房屋住宅质量保障体系。

3. 房改政策文件是怎么规定的房改补助?


房改政策文件是怎么规定的房改补助?

4. 房改专户资金属于企业银行存款吗

房改专户资金不属于企业银行存款。企业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房改金融可以促进住房资金的合理流动和滚动增值,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房改金融与住房金融不同,住房金融是与住房有关的各种货币资金的筹集。

5.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6. 公共维修基金的用途有哪些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法律依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 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有什么规定

这里所讲的“建设资金”是指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而筹集的各项资金总和。它包括实施单位的自有资金、预售房款、住房贷款和其他资金。建设资金在管理上应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调度、封闭运行、专项使用”的原则,即由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户储存,统一管理

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有什么规定

8. 房改的根本目的

  1995年5月

  长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

  19950511

  19950511

  全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
  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使我市居民在本世纪末居住水平达到小康目标,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方案。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总体思路和近期任务

  (一)根本目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
  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
  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总体思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
  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
  住房的体制改变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
  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
  品房供应体系;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
  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近期任务: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
  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实施“安居工程”,加大住房解危解困力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
  断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到二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
  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初步建立起
  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职工一项长期储蓄制度,它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
  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
  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

  1、住房公积金实施范围

  凡在本市城区和郊区的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固定
  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及其所在单位,均要按照“个
  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管理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与使用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
  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
  、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3、调整住房公积金的交缴基数

  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所有党政机关、群从团体、事业单位和企
  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交缴基数以职
  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及其所在单位交缴基数
  ,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收
  入水平的,按全市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为基数。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仍各按5%的缴交率缴交公积金。

  职工月工资总额核定,以一九九四年底为准。月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
  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4、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存款,按法定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5、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

  企业承担部分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的住房资金中解决,
  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
  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
  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
  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6、住房公积金的缓交

  暂无能力交缴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
  管部门同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可
  暂缓建立公积金;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应当及时交缴公积金。

  7、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8、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
  房大修理支出。

  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余
  额。

  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
  房公积金帐户。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
  息余额。

  9、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存款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职工自
  住住房的大修理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单位购买、建设住房
  贷款和用于购买国债。

  职工可使用本人、家庭成员及直接亲属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市房改办、市财政局
  编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住房租金改革要着眼于租售比价合理化,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
  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从一九九五年起到二000年六年间,我市房
  租提高要分步实施,各步住房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分别为:
  一九九五年达到4%;一九九六年达到5%;一九九七年达到6%;一九
  九八年达到8%;根据物价指数目标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二000年力争
  达到15%。

  1、调整公有住房租金

  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全市公有住房租金在一九九三年房改测定
  的基本租金基础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提高50%,即成套住房提
  高0·20元;非成套住房提高0·175元;简易住房提高0·15元
  。

  2、住房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
  继续执行原补贴标准;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上调的房租,不再增发住房
  补贴。

  3、新增租金的免补政策

  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
  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的免、补,依照《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
  办法》执行。

  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
  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

  4、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企业从企业提取的自身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
  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首先在原有住
  房资金中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
  ;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事开支渠道列支。

  5、住房租金的使用

  各产权单位回收的租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和房租
  改革。新房较多的单位,用于房屋维修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住房建设。
  各单位的房租要单独建帐,按月收缴,不得放弃管理或挪作它用。

  6、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公有住房承租人仍依照《长春市
  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规定认购住房建设债券。

  7、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要加收房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8、有条件的单位,经过市房改办批准,可以适当加大房租改革的力
  度。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出售公有住房的原则

  凡在本市城区和郊区内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除市规定不宜出售
  的外,均可出售。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
  的旧公有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2、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

  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高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
  行市场价;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标
  准价,但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成本价。

  (1)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格

  成本价格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
  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
  素。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60
  元。在实际执行中,按不同结构的等级分别掌握。旧公有住房的成新评估
  ,实行年折旧法和实际评估法相结合方法确定。砖混结构的住房折旧率一
  般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
  住房和其它特殊情况的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格

  标准价由负担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我市一九九五年出售新建的砖混
  结构成套标准住房的标准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26元。其中负担价3
  22元,抵交价204元

  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砖混结构的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一般为1·5
  %。

  砖混结构住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超过30年的,按30年
  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住房和其它特殊情况的住房,按有关规定评
  估确定。

  (3)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

  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成新、结构,结合地段环境差价、居室
  朝向差价、楼层差价、室内设备差价、室内装修差价确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
  ,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购买公有住房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执行标准价或成本价;超出住房
  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

  3、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给予折扣优惠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
  测定一次并公布执行。一九九五年工龄折扣优惠标准按每年测定一次并公
  布执行。一九九五年工龄折扣优惠标准按每一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1
  4元计算。

  职工购买现已住用公用住房的,享受现住房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
  由市房改办每年确定公布一次。一九九五年按负担价的5%折扣优惠。以
  后,逐年递减。二000年前取消。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优惠,具体优惠
  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测定执行。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贷
  款利率计收利息,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年限
  一般不超过十年。

  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的,按规定免交有关税费。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在分期付款期间,按未付房款占应
  付购房款的比例交纳房租。

  4、明确产权关系

  以市场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依法享有占有
  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共有,购房
  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有限的处分权。购房人和售房单
  位产权按售房当年住房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购房人出租或出售所
  购住房的,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或租用权;出租或出售住房,所获收益
  由购房人和原售房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5、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公有住房出售要坚持审批和评估的原则。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须报市
  房改办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易登记、评估和产权转移手续,领取产
  权证书。产权证书应当注明产权的产权份额。购买公有住房后,购房人可
  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公有住房。

  6、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后,应统一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房产管理单
  位实行物业管理,也可以自管自修。

  公有住房出售后,采暖费、电梯费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的运行、维修
  、更新费用及其管理等,在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由现行渠道解决。公
  用的供暖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由供暖单位负担。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按《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的管理

  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首先划出20%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的纵基金,其余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国家投资建设的公有住房,其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
  交,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
  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存入市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用于住
  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四)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实施“安居工程”

  逐步建立经济适用房建设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教师和住房
  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经济适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扶持
  ,根据我市房改的进展情况,重点抓好合作建房、解困建房和“安居工程
  ”,加快住房建设的速度,解决我市的住房问题。

  1、积极实施“安居工程”,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探索建立新的
  住房建设投资和住房供给机制,加快解决中抵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

  “安居工程”要建设成本价住房,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

  “安居工程”建设享有以下优惠政策:建设用地实行以行政划拨的方
  式供应;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干管排污费、教育网点配套费、商业
  网点费、人防工程费、规划管理费、施工占道费、新型墙体材料扶持费、
  解困(危)费;建设小区范围之外需要增改的配套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在市
  政建设计划中安排。

  “安居工程”要多方筹措资金,主要是市财政用干“安居工程”建设
  的资金、房改政策性借款资金、国家“安居工程”贷款和引进的外资等。

  “安居工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安居工程”的建设要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安居工程”设计的标准要体现中低档次,户型以中小型为主,使用功能
  要配套齐全,既经济适用又美观大方,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
  住环境,达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2、大力发展以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和政府扶持为辅三方合理负
  担的合作建房

  在继续扶持好已成立的职工住房合作社的同时,抓好各单位的合作集
  资建房工作。要按照《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参加合作建
  房的单位和职工;要坚持个人出资占成本价同比例减免有关费用。鼓励和
  支持个人出资用于住房建设,要把房改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经济适用
  住房的建设。

  3、继续抓好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工作

  继续按照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的偿的原则,抓好多方筹资、解
  困户资格审查、解困工程建设、解困房分配等环节,加快解决住房困难户
  住房的步伐。

  (五)加强房改资金管理

  1、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房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房
  改资金的管理

  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
  定,审批房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
  责房改资金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房改资金的存贷
  款等金融业务委托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加强房改
  资金金融委托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市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与受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
  督管理。

  2、继续建立稳定的住房基金

  要按《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的参与下
  分别核定、理顺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

  三、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搞好衔接,加快住房制度改革
  步伐

  (一)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住房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统筹安排,加强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加快推进住房
  制度改革。

  长春市城区、郊区人民政府,要设房改领导小组,成立房改办,负责
  所属单位的房改工作。各单位的住房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

  市直各部门要设立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办,负责所属单位的房改工作
  。

  驻长的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成立本单位房改办,接受市房
  改办指导和监督,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保
  证我市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

  各县(市)要设立房改领导小组及房改办,负责本辖区内的房改工作
  ;设立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同房改办合署办公,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
  结算、支付等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市)要参照本方案尽快制定本县(市)房改方案,报长春市房
  改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要做好与过去房改政策的衔接工作。凡属严格按照市住房制度
  改革方案规定报批的房改方案及其批准的具体措施,仍然有效。原来规定
  不明确的按本方案执行。

  (三)严格纪律、强化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房
  改。对阻碍房改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房改办会同监察部门、
  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认真查处,保证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关部门下发文件中涉及房改工作的政策规定,须经市房改办同意或
  与市房改办共同下发执行。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依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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