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省退休职工调资细则

2024-05-04 06:36

1. 2016年辽宁省退休职工调资细则

辽宁退休养老金上调 2016年辽宁省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 政府按月再补贴40元。
  (一)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016年辽宁省退休职工调资细则

2. 辽宁退休涨工资细则2013

辽宁省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3)10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3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2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三、“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2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3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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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1年辽宁省退休职工调资的政策

1、按年限增加: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①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110元.
②1949.1.1-1949.9.30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00元.
③1949.10.-1953.12.31每人每月88元
④1954.1.1参加工作,2005.12.31前退休的每人每月83元。退职65元。
⑤2006.1.1-2009.12.31退休的40元。退职25元。
正高加100元,副高80元。另:1966年5月16日前在国家全日制大学毕业的,2000年底前退休的正高再加50元,副高再加40元。
满70以上年龄的加30元,80以上的加60元。

2011年辽宁省退休职工调资的政策

4. 2016年辽宁省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细则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近段时间,辽宁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耐心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敬候佳音。

5. 2011年辽宁省退休职工涨工资细则

最佳答案 辽宁省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文       号:辽人社发【2011】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中“文革”(1966年5月16日)前进入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且在2000年底之前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
三、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特别是此项工作在两节期间进行落实,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在2011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2011年辽宁省退休职工涨工资细则

6. 辽宁省退休职工2016年涨工资细则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近段时间,辽宁省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耐心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

7. 辽宁退休工人养老金2012年调整细则

  29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次调整的受益人群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这些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 退 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011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辽宁退休工人养老金2012年调整细则

8. 谁有2012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3月29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这些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 退 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011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