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中,什么是评估基准日?

2024-05-01 04:33

1. 资产评估中,什么是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就是: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后,确定委托评估对象于某一日的公允价值。估价对象在评估确定的时点上的价值,这个时间点就是评估基准日,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
    附加说明:资产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避免由于评估基准日选择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选择何时作为评估基准日,取决于特定的评估目的。一般说来,评估时采用的总是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情况和价格标准,但资产的状态可能并非总是评估基准日的状态,这同样要由评估目的来决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评估目的,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和相应的资产状态,以便正确反映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价值。在选择评估基准日,确定资产状况时,由于评估目的的不同,通常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投资、改制、清算和经济评价等经济情形时,评估基准日一般选在,即评估目的实现之日,或在此之前不超过一年。评估时所依据的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这种情况在的评估中比较普遍。
2.当评估目的为解决法律纠纷或者对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仲裁而重新进行评估时,评估基准日一般为过去某一时点,被评估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亦均为评估基准日(过去)的状态。如,在联营纠纷中,往往需要确定联营双方联营时投入资产的价值,以便计算投资比例,这时评估基准日通常为联营合同的签定日。
3.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过去状态下资产价值时,一般将评估基准日选定为某一时点。这时资产的状态为过去,市场情况,这种情况下的评估目的有火灾损失额的评估等。
4.当评估目的为确定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状态下的价值时,如期货的评估,评估基准日为的,市场情况亦为而资产状态却是未来的。由于房地产预售比较普遍,这种情况下的评估项目将会越来越多。
5.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某项资产(可能为现货,也可能为在建项目,甚至仅有规划设计)未来某一时点的市场价值时,评估基准日、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未来,这种情况的经济情形一般有资产价值预测、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决策等。
从理论上讲,以抵押贷款为目的的评估,亦属于这一类,被评估抵押物的评估值应为抵押物在未来债务到期日这一时点的变现价值,即抵押物的预期价值。从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况可以看出,每种情况下资产评估所涉及的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情况,评估中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采用的价格标准等,均应在评估基准日有效,而资产的状态则可因评估目的不同而定。

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后,确定委托评估对象于某一日的公允价值。估价对象在评估确定的时点上的价值,这个时间点就是评估基准日,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


资产的价值会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改变。为了使资产评估得以操作,同时,又能保证资产评估结果可以被市场检验。在资产评估时,必须假定市场条件固定在某一时点,这一时点就是评估基准日,或称估价日期,它为资产评估提供了一个时间基准。资产评估的评估时点原则要求资产评估必须有评估基准日,而且评估值就是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

资产评估中,什么是评估基准日?

2. 如何正确对待资产评估基准日

企业改制经批准后,通常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通过聘请合法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报表审计、资产评估,经有关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或备案后,确定企业的资产价值,以此为基础再对企业相关资产、业务、人员等重组,完成对企业的改制。企业改制过程中会涉及账务调整和建立新账问题,通常建立新账较企业日常会计核算难度较大技术性较强,本文拟对企业改制时建账中常见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建账基准日的确定   建账基准日应以公司成立日即营业执照签发日或营业执照变更日为准,由于会计核算以年度、季度、月进行分期核算,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公司成立当月月末或下月初为基准日。如果公司设立之日是在月度中的某一天,一般以下一个月份的月初作为建账基准日。   建账的依据   企业建立新账的依据应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评估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须经有关部门确认或备案)、验资报告为基础,通过评估调整(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和会计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后的财务账项作为建账依据。   评估结果的调整   因评估结果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会产生差异,即评估增值和减值。现行的规范企业评估调账的法规主要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8〕66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评估调整是指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评估调整包括资产评估基准日及其以前的会计事项调整,由于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这段时间内企业的经营活动会导致资产形态和数量发生变化,通过分析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资产形态和数量的差异进行调整,此期间新增资产,则按新增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变,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关于存货项目的评估调整   由于建账基准日距评估基准日相距较长的时间,评估确定的有关存货的增值、减值,由于企业的存货周转速度快,我们可以比较存货周转时间与评估基准日到建账基准日的时间间隔。若评估基准日到建账基准日的时间间隔大于存货周转时间,我们可以认为评估基准日的存货在这段时间内已经进行过一次流转,存货的评估增减值可以不进行调整。但一些流转速度慢,评估时出现增减值的存货,如果在建账基准日仍然存在,则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存货”,贷记“递延税款”和“资本公积”;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存货”,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   二、关于固定资产项目的评估调整   对新账中固定资产价值的入账,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主张按评估确认的重置价值入账,即评估的累计折旧入账,在具体账务处理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和净资产;一种主张按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入账,不体现累计折旧。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要求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从会计报表的列报看,按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入账存在较大的弊端。由于累计折旧能够反映固定资产新旧的信息,若按净值入账会使固定资产的新旧信息丢失,故应按重置价值入账。固定资产由于周转速度慢,是评估调整的主要方面。实务中,应对照评估明细表,按照有关评估调账法规的规定,将评估增值和减值记入账簿中,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固定资产报废或数量减少,则此部分评估增值和减值不予调整。调整时: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固定资产”或“累计折旧”,贷记“递延税款”、“资本公积” 或“累计折旧”;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未分配利润” 或“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 或“累计折旧”,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
三、关于坏账准备的评估调整   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坏账准备均被评估为零,若建账时不按评估结果调整,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债权改制后可能确实无法收回,债权无法收回时再由投资方股东补足,其操作较困难,故建账基准日建立新账时应按评估结果调整,坏账准备被评估为零的债权由原企业作备查帐簿登记。 

 四、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等的评估调整。   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对于那些无形的费用性资产均被评估为零。由于评估是对整体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对于那些无形的费用已在对实物资产评估时予以考虑,故建账时关于这些项目应按评估结果确认。如设备大修理费,一般在长期待摊项目中反映。由于进行了大修理,经修理的设备的生产能力得到加强,评估该设备时,已将其考虑在内。   五、关于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调整。   对于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评估结果的调整入账,其调整方法比较简单,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资产减少,则此部分评估增值和减值不予调整。建账基准日若依然存在,则应对照评估明细表,将评估增值和减值记入账簿中,调整时: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增值,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贷记“递延税款”、“资本公积”;若总体上资产评估减值,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   六、关于负债类科目的评估调整。   负债类科目评估结果的调整,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评估负债减少,则此部分评估增减值不予调整。建账基准日若依然存在,则应对照评估明细表,将评估增减值记入账簿中,调整时:借记有关负债类科目,贷记“递延税款”、“资本公积”;或借记“未分配利润” 、“递延税款”、“资本公积”,贷记有关负债类科目,分录应在旧账上进行调整。   会计调整的处理   会计调整是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建账基准日企业调账后,建账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类科目余额,应等于调账前会计账项的资产负债类科目余额与评估调整值之和,此期间资产负债类科目的调整变动通过未分配利润来反映,对于此期间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分两种情况:(1)原评估基准日评估的固定资产应按调账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评估增减值调整之和)为基数,按评估报告确定的尚可使用年限,从评估基准日起进行折旧的计提;(2)此期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应按新增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数,按其可使用年限进行折旧的计提。此两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构成此期间发生的折旧费用,并最终形成企业的利润或亏损。   改制企业持续经营期间损益的处理   由于大部分改制企业在改制期间继续经营,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变动和企业经营会产生利润或亏损,此期间经营盈亏由投资各方协商,有的企业由新老股东共享或共摊,有的由老股东享有或补足。   在会计处理上: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老股东享有或补足,则企业应作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如果股东协议中规定这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由新老股东共享或共摊,则企业不作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是否结束旧账建立新账   如果企业是整体改制,原企业应按审计、评估结果先调账,然后可以采取结束旧账建新账的方法,也可采用不结束旧账,直接以调账后的结果作为改制后的公司新账的方法。如果企业是部分改制,原企业应按审计、评估结果先调账,然后将已剥离给改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转为对改制公司的投资;在建账日,改制公司按原企业结转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建立新账。一般情况下均建立新账,将旧账经调整后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冲转入新账中。   改制建账后的纳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8]66号)的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的,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上述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须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缴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   公司按规定对已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年限结转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缴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在改制时,资产评估是按净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在实务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综合调整方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会计政策变更问题   由于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企业改制前后一般会涉及会计制度的变更。改制的企业旧账通常执行行业会计制度,而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时,新账要求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因此各类科目应依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衔接。

3. 资产评估中,什么是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就是: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后,确定委托评估对象于某一日的公允价值。估价对象在评估确定的时点上的价值,这个时间点就是评估基准日,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
    附加说明:资产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避免由于评估基准日选择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选择何时作为评估基准日,取决于特定的评估目的。一般说来,评估时采用的总是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情况和价格标准,但资产的状态可能并非总是评估基准日的状态,这同样要由评估目的来决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评估目的,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和相应的资产状态,以便正确反映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价值。在选择评估基准日,确定资产状况时,由于评估目的的不同,通常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投资、改制、清算和经济评价等经济情形时,评估基准日一般选在,即评估目的实现之日,或在此之前不超过一年。评估时所依据的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这种情况在的评估中比较普遍。
2.当评估目的为解决法律纠纷或者对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仲裁而重新进行评估时,评估基准日一般为过去某一时点,被评估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亦均为评估基准日(过去)的状态。如,在联营纠纷中,往往需要确定联营双方联营时投入资产的价值,以便计算投资比例,这时评估基准日通常为联营合同的签定日。
3.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过去状态下资产价值时,一般将评估基准日选定为某一时点。这时资产的状态为过去,市场情况,这种情况下的评估目的有火灾损失额的评估等。
4.当评估目的为确定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状态下的价值时,如期货的评估,评估基准日为的,市场情况亦为而资产状态却是未来的。由于房地产预售比较普遍,这种情况下的评估项目将会越来越多。
5.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某项资产(可能为现货,也可能为在建项目,甚至仅有规划设计)未来某一时点的市场价值时,评估基准日、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未来,这种情况的经济情形一般有资产价值预测、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决策等。
从理论上讲,以抵押贷款为目的的评估,亦属于这一类,被评估抵押物的评估值应为抵押物在未来债务到期日这一时点的变现价值,即抵押物的预期价值。从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况可以看出,每种情况下资产评估所涉及的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情况,评估中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采用的价格标准等,均应在评估基准日有效,而资产的状态则可因评估目的不同而定。

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后,确定委托评估对象于某一日的公允价值。估价对象在评估确定的时点上的价值,这个时间点就是评估基准日,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

资产的价值会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改变。为了使资产评估得以操作,同时,又能保证资产评估结果可以被市场检验。在资产评估时,必须假定市场条件固定在某一时点,这一时点就是评估基准日,或称估价日期,它为资产评估提供了一个时间基准。资产评估的评估时点原则要求资产评估必须有评估基准日,而且评估值就是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

资产评估中,什么是评估基准日?

4. 资产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

如何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资产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避免由于评估基准日选择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选择何时作为评估基准日,取决于特定的评估目的。一般说来,评估时采用的总是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情况和价格标准,但资产的状态可能并非总是评估基准日的状态,这同样要由评估目的来决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评估目的,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和相应的资产状态,便正确反映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价值。在选择评估目的的不同,通常会有以下几种情况:1.当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投资、改制、清算和经济评价等经济情形时,评估基准日一般选在现在,即评估目的实现之日,或在此之前不超过一年。评估时所依据的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现在)的状态,这种情况在目前的评估中比较普遍。2.当评估目的当解决法律纠纷或者对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仲裁而重新进行评估时,评估基准日一般为过去某一时点,被评估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亦均为评估基准日(过去)的状态。如,在联营纠纷中,往往需要确定联营双方联营时投入资产的价值,以便计算投资比例,这时评估基准日通常为联营合同的签定日。3.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过去状态资产现在的价值时,一般将评估基准日选定为现在某一时点。这时资产的状态为过去,市场情况则为现在。这种情况下的评估目的有火灾损失额的评估等。4.当评估目的为确定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状态下现在的价值时,如期货的评估,评估基准日为现在,市场情况亦为现在,而资产状态却是未来的。目前由于房地产预售比较普遍,这种情况下的评估项目将会越来越多。5.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某项资产(可能为现货,也可能为在建项目,甚至仅有规划设计)未来某一时点的市场价值时,评估基准日、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未来,这种情况的经济情形一般有资产价值预测、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决策等。从理论上讲,以抵押贷款为目的的评估,亦属于这一类,被评估抵押物的评估值应为抵押物在未来债务到期日这一时点的变现价值,即抵押物的预期价值。从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况可以看出,每种情况下资产评估所涉及的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情况,评估中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采用的价值标准等,均应在评估基准日有效,而资产的状态则可因评估目的不同而定。

5. 资产评估中,什么是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就是: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后,确定委托评估对象于某一日的公允价值。估价对象在评估确定的时点上的价值,这个时间点就是评估基准日,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附加说明:资产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避免由于评估基准日选择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选择何时作为评估基准日,取决于特定的评估目的。一般说来,评估时采用的总是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情况和价格标准,但资产的状态可能并非总是评估基准日的状态,这同样要由评估目的来决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评估目的,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和相应的资产状态,以便正确反映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价值。在选择评估基准日,确定资产状况时,由于评估目的的不同,通常会有以下几种情况:1.当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投资、改制、清算和经济评价等经济情形时,评估基准日一般选在,即评估目的实现之日,或在此之前不超过一年。评估时所依据的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这种情况在的评估中比较普遍。2.当评估目的为解决法律纠纷或者对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仲裁而重新进行评估时,评估基准日一般为过去某一时点,被评估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亦均为评估基准日(过去)的状态。如,在联营纠纷中,往往需要确定联营双方联营时投入资产的价值,以便计算投资比例,这时评估基准日通常为联营合同的签定日。3.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过去状态下资产价值时,一般将评估基准日选定为某一时点。这时资产的状态为过去,市场情况,这种情况下的评估目的有火灾损失额的评估等。4.当评估目的为确定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状态下的价值时,如期货的评估,评估基准日为的,市场情况亦为而资产状态却是未来的。由于房地产预售比较普遍,这种情况下的评估项目将会越来越多。5.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某项资产(可能为现货,也可能为在建项目,甚至仅有规划设计)未来某一时点的市场价值时,评估基准日、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未来,这种情况的经济情形一般有资产价值预测、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决策等。从理论上讲,以抵押贷款为目的的评估,亦属于这一类,被评估抵押物的评估值应为抵押物在未来债务到期日这一时点的变现价值,即抵押物的预期价值。从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况可以看出,每种情况下资产评估所涉及的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情况,评估中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采用的价格标准等,均应在评估基准日有效,而资产的状态则可因评估目的不同而定。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后,确定委托评估对象于某一日的公允价值。估价对象在评估确定的时点上的价值,这个时间点就是评估基准日,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资产的价值会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改变。为了使资产评估得以操作,同时,又能保证资产评估结果可以被市场检验。在资产评估时,必须假定市场条件固定在某一时点,这一时点就是评估基准日,或称估价日期,它为资产评估提供了一个时间基准。资产评估的评估时点原则要求资产评估必须有评估基准日,而且评估值就是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

资产评估中,什么是评估基准日?

6. 资产评估市场法

市场法的基本含义与应用前提  (1)市场法的基本含义。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  (2)市场法的应用前提。通过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需要满足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2.市场法运用的基本步骤  (1)选择参照物;  (2)在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选择比较因素;  (3)指标对比、量化差异;  (4)在各参照物成交价格的基础上调整已经量化的对比指标差异;  (5)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果。  3.市场法中的直接比较法  市场法中的直接比较法是指利用参照物的交易价格及参照物的某一基本特征直接与评估对象的同一基本特征进行比较而判断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类方法。它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具体评估方法(具体方法的名称可能并不完全统一)。例如,现行市价法、功能价值类比法、价格指数法、成新率价格调整法、市价折扣法等。  (1)现行市价法。当评估对象本身具有现行市场价格或与评估对象基本相同的参照物具有现行市场价格的时候,可以直接利用评估对象或参照物在评估基准日的现行市场价格作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2)市价折扣法。市价折扣法是以参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考虑到评估对象在销售条件、销售时限等方面的不利因素,凭评估人员的经验或有关部门的规定,设定一个价格折扣率来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用数学式表达为:  资产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1-价格折扣率)  (3)功能价值类比法(类比估价法)。功能价值类比法是以参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考虑参照物与评估对象之间的功能差异进行调整来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根据资产的功能与其价值之间的线性关系和指数关系的区别,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①资产价值与其功能呈线性关系的情况,通常被称为生产能力比例法:  资产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评估对象生产能力/参照物生产能力  ②资产价值与其功能呈指数关系的情况,通常被称为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资产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评估对象生产能力/参照物生产能力)  (4)价格指数调整法(物价指数法)。价格指数调整法是以参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考虑参照物的成交时间与评估对象的评估基准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利用价格指数调整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5)成新率价格调整法。成新率价格调整法是以参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考虑参照物与评估对象新旧程度上的差异,通过成新率调整估算出评估对象的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7. 资产评估中市场评估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做适当的修正和调整,以此求取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适用的条件是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存在着较多的类似房地产的交易。如果在房地产市场发育不够或者房地产交易较少发生的地区,就难以采用市场法估价。

资产评估中市场评估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8. 资产评估市场法

  现行市价法,它是指在市场上选择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调整后,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
  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的资产评估,应按以下法定程序和步骤评估:

  1、资产评估立项的申报和审批。依法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书,经审核,作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报单位是否准予评估立项。

  2、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申报单位在接到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后,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立项通知书规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

  3、清查核实资产、收集准备资料。申报资产评估的单位在评估机构的指导下,全面清查待评估资产和债权债务,登记填报,准备资料。评估机构负责抽查核实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查情况,收集准备资料。

  4、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估确定资产的现时价格,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5、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申报和审批。申报资产评估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按隶属关系向批准评估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并附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有关附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证,并下达确认通知书或不予确认通知,要求修改评估报告或重新进行评估。若通知不予确认,则需再修改报告或重评后重新申报审核确认。

  6、进行帐务处理。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后,申报资产评估单位应在变动时(例如股份公司正式成立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