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8 02:48

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综合开发建设的管理,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不实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学校的教学设施;中小学教师宿舍;社会福利设施;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二)危旧房改造小区翻建部分、用于回迁居民的住宅及非盈利的配套建设项目。
  (三)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免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安居工程;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市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工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不进入市场的住宅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根据实际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每平方米100元。
  (二)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每3至5年调整一次。由市计委、市建委根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办法:
  (一)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前,由市建委统一核定并开据缴费通知单,市财政局统一征收,市建委凭财政部门开据的收款凭证办理项目计划转正手续;市计委审批计划转正的项目,由市计委统一核定并开据缴费通知单,市财政局统一征收。
  (二)区计(经)委审批计划转正的项目,由区计(经)委征收;市政府委、办、局及市属总公司(授权公司、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市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自选审批计划转正的建设项目,在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时,由发证的区计(经)委征收。各区县自行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统一到市财政局缴纳,单独记帐。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即规划设计项目计划转为年度施工项目计划)、开工手续时,应一次缴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第六条 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公用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远郊区县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5年内全额留给区县;城近郊区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5年内全额留给区县;城近郊区负责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5年内返还征收额的50%。第七条 凡不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建设单位,计划部门不批准其建设项目计划转正,不发投资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发开工许可证,不受理竣工验收;房地部门不予核发房屋销售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第八条 市计委、市建委可以依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87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1988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实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同时加强分散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商品房验收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是证件验收: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住宅的还须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如未出示上述相关资料,购房者可拒绝接房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其次是现场验收: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哪个部门收取

法律分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规划建设局单位负责收取的。费用收取必须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标准征收,通常是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然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最后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法律依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哪个部门收取

4.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序号法规名称公布机关及日期说明1铁路留用土地办法1950年6月24日政务院公布已被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代替。2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1年10月9日劳动部公布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3防止沥青中毒办法1956年1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56年1月31日劳动部公布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代替。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5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已被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代替。6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已被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4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代替。7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铁道部制定  1963年5月24日国务院批转已被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代替。8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963年9月28日国务院批准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9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1964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  1964年9月17日文化部公布已被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代替。10无线电管理规则1978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已被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代替。11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1979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已被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9年4月5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代替。1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79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已被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代替。13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央组织部拟订  1981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已被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代替。14国营工厂

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

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1985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88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三、《北京市复印业管理规定》(1986年8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95号文件发布,根据1987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三次修改)四、《北京市化学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1986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五、《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55号文件发布)六、《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7]54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七、《北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32号文件发布)八、《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1988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1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九、《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1989年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北京市小件物品寄存业管理规定》(1989年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二、《北京市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若干规定》(1990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十三、《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规定》(1991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25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四、《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22日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十五、《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3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日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十六、《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5日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七、《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十八、《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十九、《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二十、《北京市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二十一、《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6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二十二、《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5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二十三、《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二十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二十五、《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

6.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哪些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简称“四源”费)

  “四源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对于地价款中已包含“四源费”的土地有偿转让项目,不另行征收。对于其他项目,自来水厂建设费日用水量每吨830元,煤气厂建设费日用气量每立方米600元,供热厂建设费按每小时供热量每百万大卡35万元,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按日排水量每吨800元计征,用一项征一项,不用不征。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简称“大市政费”)

  “大市政费”指规划红线以外,全市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对于在规划市区内,地价款中已包含“大市政费”的土地有偿出让项目不另行征收“大市政费”。对于规划市区内的其他项目,按投资额的15%计征,但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学校、医院等免征“大市政费”,规划市区外的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参照执行。

 以上是我们这里的规定。

7. 配套费交给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基础设施配套产生的费用。是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法律依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配套费交给哪个部门

8. 北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区的标准是多少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是指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已投入和近期预期投入的费用部分,主要包括大市政、四源工程及小区建设的配套等。其中四源是指:自来水、煤气、供热和污水处理等。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


扩展资料:
一般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实地调查|: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发现条件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整改报告 → 验收;成本监审: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作出成本监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3、初审: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地调查情况及本局成本队的成本监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4、审核: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
5、价审委会审: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价格审议会议进行会审。
6、局长签批:经办人在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价格审议会议的会审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拟写发文稿,报局长签批。联系人将发文稿送县财政局会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