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2024-05-18 13:11

1. 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2. 财政性资金征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拨款都有项目任务,不纳税。。。。

3. 财政拨款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有的需要,有点不要。依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1)对企业在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②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财政拨款可以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财政拨款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4.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拨款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收,属于政府奖励的资金,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5.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拨款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拨款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6. 收到的财政拨款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7. 谁知道取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现在省国税局要求将以前年度取得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作为经营收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合理?该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收到政府拨付基金等收入一般的处理原则是除了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免税文件规定外,其他的补贴或奖励都应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贵公司取得的以前年度财政的产业化项目基金及扶持资金,应并入实际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不能并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补交所得税同时计算缴纳对应税款的滞纳金。其会计账务处理为:
调整补计收入:
借:相关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谁知道取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8.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6月就已经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过明确。对比这两个文件,我们发现,财税[2011]70号和财税[2009]87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
  即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因此,贵公司如果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商务厅的出国参展的补贴款19600元,应当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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