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原则是什么?

2024-05-19 04:14

1.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是什么?

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是指股东有权自由转让其享有的股东权。尽管现实生活中股权转让来自方方面面的限制,但是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仍然被各国所采用企业股权转让的原则和限制企业股权转让的原则和限制。其原因在于股东的股权转让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该制度的确定甚至早于公司制度的确立。
公司股权又称股东权,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既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以其行使目的为准,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此种分类方法是股东权最为重要的分类方法。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
公司股权转让的两项基本原则是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和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其中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是指股东有权自由转让其享有的股东权。尽管现实生活中股权转让来自方方面面的限制,但是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仍然被各国所采用企业股权转让的原则和限制企业股权转让的原则和限制。
公司股权转让的需要
一、人合的需要
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主要是出于人合的需要;
二、加强及董事、控制股东忠实地履行义务的需要;
三、反垄断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
四、国家经济安全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
企业股权转让的原则和限制文章企业股权转让的原则和限制出自
按限制来源分类,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所作的成文法意义上的限制。法定限制按法律规范的效力不同又可以分为禁止性法定限制和授权性法定限制。禁止性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并且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章程等意定的方式加以排除适用。授权性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规对于股权转让规定了明确的限制转让的情形,但是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或章程等意定的方式作出了另外的规定,则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优先于该法定限制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务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
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6、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是什么?

2.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是什么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是: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投资入账成。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以合并成本为投资入账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成本。
一、收购公司的账怎么做
收购公司,为企业合并性质。应该按照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处理。
1、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
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后,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2、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控股合并:
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母公司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处理:合并方以支付现金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企业合并有哪几种方式
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划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1、控股合并
合并方(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
该类合并中,因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成为其子公司,在企业合并发生后,被合并方应当纳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
2、吸收合并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在合并发生以后被注销,从合并方的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在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处理。
企业合并继后期间,合并方应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
3、新设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三、如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投资入账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以合并成本为投资入账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成本,应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和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3)非企业合并方式下支付现金方式的投资以支付的购买价款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的投资按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换方式取得的按照非货币性交换原则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完上述初始投资成本后,如果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以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以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如果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就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

3.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是什么?

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是指股东有权自由转让其享有的股东权。尽管现实生活中 股权转让 来自方方面面的限制,但是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仍然被各国所采用企业股权转让的原则和限制企业股权转让的原则和限制。其原因在于股东的股权转让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该制度的确定甚至早于公司制度的确立。 公司股权又称股东权,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既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以其行使目的为准,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此种分类方法是股东权最为重要的分类方法。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 公司股权转让的两项基本原则是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和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其中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是指股东有权自由转让其享有的股东权。尽管现实生活中股权转让来自方方面面的限制,但是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仍然被各国所采用企业股权转让的原则和限制企业股权转让的原则和限制。 公司股权转让的需要 一、人合的需要 有限责任公司 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主要是出于人合的需要; 二、加强及董事、控制股东忠实地履行义务的需要; 三、反垄断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 四、国家经济安全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 企业股权转让的原则和限制文章企业股权转让的原则和限制出自 按限制来源分类,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法定限制是指法律 法规 对股权转让所作的成文法意义上的限制。法定限制按法律规范的效力不同又可以分为禁止性法定限制和授权性法定限制。禁止性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并且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章程等意定的方式加以排除适用。授权性法定限制是指法律法规对于股权转让规定了明确的限制转让的情形,但是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或章程等意定的方式作出了另外的规定,则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优先于该法定限制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 债务 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 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 公司注册 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 股权变更 登记。 6、股权转让的 债权债务 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以上就是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 的有关问题的详细阐述。在我国的 国企改革进程中以及新 公司法 的实施过程中, 公司转让 原则已经成为公司筹集资金、实现产权自由流动、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原则。但由此伴随而来的 经济纠纷 ,在公司日常的 诉讼 中最普遍。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是什么?

4.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投资入账成。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以合并成本为投资入账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成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5. 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1、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通过上述规定,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对于所有股东来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该规定目的是为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以及为了使股利分配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对于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任意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对于公司来说,公司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只有存在第一百四十三条中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公司方可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因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欲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6.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规则有哪些

1、《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其中,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则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权利交付给受让人。
2、《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经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一、公司成立几年内不能转让股权
公司成立一年内不能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如何变更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变更方法是: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7.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则

我们通常都认为股权当然可以转让,因为《公司法》第71条很明确的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面设置了不少转让的前提条件,比如要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不同意的应该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等等。总之向我们传递信息就是:不管怎么样,股东只要想转让股权,没有可以阻碍的因素。
但是,71条最后一款令人开始疑惑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何正确理解?
法律赋予了公司自由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很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这些约定也有总的前提,即,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法律原则。
公司法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国家法律对公司的设立、经营等活动采取自我治理优先的原则,只要没有逾越法律基本界限,当事人股东之间的约定受法律保护。
此处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能违反国家对鼓励经济发展,公司股权自由流动促进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所以,章程的规定可以严于公司法,也可以宽松,在章程中对该类事件没有规定的,再寻找公司法的约束力。
针对股权转让的问题,章程可以约定“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这就比公司法严格多了;也可以规定“对外转让须经其他1/4股东同意”,这又比公司法宽松得多;还可以约定“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等等。章程的这些规定均为限制性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是符合公司法立法本意的,也符合有限公司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时刻保持公司稳定性和经营活力的要求。
反之,如果公司章程禁止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那么当股东不想继续参股时,公司其他股东又不愿受让,势必将限于一个人为的公司僵局,股东的权益无法收到保障,将会行使其他诉权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进行诉讼,极易导致公司经营陷入不稳定状态,这个人为的火山爆发前的结果是不被任何人所希望见到的。所以,立法本意也重点关注于公司的经营运作稳定发展,靠公司章程的认为约定禁止股东的合法权利并不现实。
综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但不可禁止。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则

8. 股权的一般转让规则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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