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2024-05-21 05:24

1.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 (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劳动者自我缴费积累为主、集体补助和互济为辅,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以及对各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包括实行镇管村体制的镇,下同)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及其在职人员;
  (二)农、副业从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事业单位和机关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农、副业从业人员中属于纯农户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第五条 (义务与权利)
  单位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有按照规定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者由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决策机构)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和县(包括有农村的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审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划,研究和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第七条 (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前款规定确定。第八条 (承办机构)
  市、县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
  承办机构的具体设置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九条 (缴费对象)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或者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条 (个人缴费比例)
  企业在职人员和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以本乡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和机关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比例)
  企业应当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可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达到,但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在此期间缴费比例递增的幅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在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在列支工资的原渠道中列支。第十二条 (缴费比例的调整)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 (养老补助金的提缴)
  乡、村两级原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继续提缴。本办法实施以后每年提缴的金额,应当能够承担此项养老补助金的支付。第十四条 (缴费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的承办机构核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照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其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村负责按月计收。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乡、村两级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及时提缴,并于下一年度二月底前缴清。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2.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凡农村地区各类人员跨乡镇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随之转移。1、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1)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号;(2)个人参加工作时间,1992年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3)个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历年的缴费基数;(4)个人帐户储存额;(5)其他有关资料。2、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衔接从业人员跨乡镇流动,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转入地农保机构作相应衔接。转入地农保机构在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时,应确切反映历年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3、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1)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时,历年个人及单位为其缴费总额全额划转。基金划转的金额:历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历年单位为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扣除应按规定已提取的管理费;个人帐户利息总额。(2)个人帐户储存额从区县管理的个人帐户资金中划转,其余资金从乡镇统筹金中划转。(3)基金划转的时间: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转出地的区县农保中心应及时将上述基金划入转入地的区县农保中心。区县农保中心将转入基金分别记入个人帐户资金和乡镇统筹金。参见:《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2)16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23日执行日期:2002年5月1日转移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1、凡到达《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农保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并根据本乡镇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其养老金计发标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按上述原则转移至户口所在地农保机构。2、凡到达《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农保机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见:《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2)16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本市设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市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三)拟订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

  (六)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七)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具体承办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三)接受单位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情况的查询;

  (四)办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九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单位,均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辞职、自动离职和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为单位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第十条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办法实施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应当与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单位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

  (二)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2010修正)

4.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外,在有条件的单位,逐步推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本市设立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决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编制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

  (三)拟订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

  (六)领导市和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工作;

  (七)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第八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具体承办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三)接受单位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情况的查询;

  (四)办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九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单位,均应当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辞职、自动离职和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为单位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第十条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办法实施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应当与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单位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

  (二)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5. 上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农村居民起先购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后转为非农户口以后不用担心,国家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保险制度,可以解决后顾之忧。员工转为城镇户口在单位参加社保以后,原来的农保不用退,可以合并计算。虽然每个省市自治区有不同的规定,但是一般来说,处理办法基本相同。1.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2.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筹集资金,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3.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制度模式采用积累制,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投资取得收益,个人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4.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5.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确定养老保障待遇:如果两者相加满15年的,可以按企业退休,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上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6.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参加,每年个人缴费分为500—3300元12档,待遇则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2、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区县政府对本辖区户籍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3、区县政府为本辖区户籍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4、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1100元确定,其中,个人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代缴。5、重度残疾人中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人员,个人不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缴600元,区县财政代缴500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1998)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二、第十九条修改为: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三、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1998)

8. 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 上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根据《决定》精神,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应重点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当然缴纳保费的多少取决于当地所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而当地政府则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状况,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一定资金补贴。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