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因为客户投诉被保监会调查会怎么样

2024-05-19 14:53

1. 保险业务员因为客户投诉被保监会调查会怎么样

1、如果您买过保险,如果您遭遇“理赔难”、“销售误导”、“电话骚扰”等等维权问题,从现在开始,不必空抱怨几句,然后去和公司吵架了,因为中国保监会开通了国内金融监管部门的第除了保监会的投诉电话中心,全国14个省的保监局也同步开通了12378专线,接受当地保险消费者电话投诉。其余未开通地区保险消费者拨打投诉电话后,相关诉求会在当天被转至其所属地保监局。”电话中心临时负责人告诉记者,消费者拨打12378,只需支付当地话费,长途话费一律由保监会支付。此外,为跟踪地方保监局对消费投诉的处理情况,除将投诉电话内容输入电脑系统,中心还将语音记录保留一个月。一个全国统一投诉维权电话“12378”。2、如果您买过保险,如果您遭遇“理赔难”、“销售误导”、“电话骚扰”等等维权问题,从现在开始,不必空抱怨几句,然后去和公司吵架了,因为中国保监会开通了国内金融监管部门的第一个全国统一投诉维权电话“1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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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因为客户投诉被保监会调查会怎么样

2. 保监会对推销保险业务员的欺骗客户,骗客户入保险的行为怎么处理

保险代理人(也称业务员),在保险销售中一旦存在欺骗被保险人的行为,比如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等,都将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摘要】
保监会对推销保险业务员的欺骗客户,骗客户入保险的行为怎么处理【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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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回答】
保险代理人(也称业务员),在保险销售中一旦存在欺骗被保险人的行为,比如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等,都将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回答】

3. 保险业务员被客户投诉会怎样

保险公司------笑里藏刀
 
 最近看到了网上很多有关保险的文章,我来向 大家解释一下保险行业的现状,细读之后您将终生受益非浅。 
保险的业务员保守估计80%是在诈骗客户。这里包括有意和无意的。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超高淘汰率,是对客户极不负责任行为。 
例如:有人事后发现被某保险业务员骗了,向该保险公司投诉,此时该业务员已离开了公司。这时连投诉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只呆一个月的大有人在,呆两年的不到7%,呆五年不到2%。 
目前,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出错时有一句统一的口径“现在中国的保险业还没有规范,我们都还在学习”来为自己开脱。我们不妨要问一下:“你们在学习,客户就该为你们缴学费吗?”这种强盗逻辑苟延残喘地已成所有保险公司不成文规定。十年前是这句话,今天还是一字不改。

保险业务员被客户投诉会怎样

4. 投诉保险公司业务员会有什么影响

投诉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影响会视情节严重状况而决定。投诉保险员的结果有严重的也有比较轻的,这主要还是要依据消费者投诉的事件的大小而定。涉事严重的,一般直接被保险公司辞退,被拉进保监会的黑名单,将终身不能从是保险工作。若触犯法律,将直接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涉事较轻的,由保险公司内部处理,例如通报批评、书面检讨、罚款等措施。由于问题比较小,保险公司会依据事件的程度对业务员做出一定的惩罚。同时也会处理好消费这的诉求。投诉保险业务员的方式有,保险公司投诉,保险公司接到客户的投诉电话,都会先向客户了解清楚具体情况,如果保险业务员存误导、诈骗行为,保险公司都会做出相应的处罚。12378投诉,12378是保险消费者投诉电话,如果事情比较严重,且保险公司迟迟没给出答复,建议拨打12378进行投诉。

5. 保险业务员被客户投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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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被客户投诉怎么办【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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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 保险业务员被客户投诉:可以与投诉人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更正或者删除诽谤内容、并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回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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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是在买完理财保险三个月后,偷偷录音没和业务员说,这样合法吗【提问】
投诉业务员误导他买保险,可是所有签字和录视屏都是他同意的【提问】
一般来说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私自录音是不违法的,但偷窥、偷拍、窃听,并且去散布他人隐私的话,那么将会被处以行政处罚。【回答】
是客户偷录音投诉保险业务员【提问】
有没有电话呀,和您电话聊一下【提问】
具体情况和您说一下【提问】
亲亲  关于语音咨询服平台还没有开通,您有任何问题都可在这里留言的哦【回答】
您可以与投诉人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更正或者删除诽谤内容、并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回答】
因为在不知情下被人录音,是合法的,可以做为证据使用的。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xing规定,当事人偷偷进行的录音、录像,都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回答】

保险业务员被客户投诉怎么办

6. 保险公司怎么处理被投诉的业务员

保险公司都是由保监会统一监管的。010-66071530请参考以下保监会文件《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须知》一、请认真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和回复处理意见。二、您应当客观真实的提出信访事项,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信访事项应当有被信访人、投诉事实及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漫无目的信访投诉。四、为使您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请您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向该信访事项的主管单位提出。五、下列信访事项,请您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一)对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二)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四)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六、下列信访事项,请您向被信访人所在地的保监局提出:(一)对保监局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二)反映当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三)反映当地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四)反映当地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五)对当地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保监局处理的。七、下列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请您向被信访人的上一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一)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二)保险合同纠纷(包括理赔纠纷)、投保纠纷、营销和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以及其他内部管理问题的;(四)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的咨询。八、下列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一)社会保险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有关国家机关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九、反映中国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事项,请点击廉政举报栏提出。十、中国保监会投诉电话是:010-6607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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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银行工作人员误导买了保险投诉保监局有人管吗?

  被银行工作人员误导买了保险,关键要掌握证据,否则向保监局投诉也没有什么作用。发现自己被忽悠购买了保险之后,首先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惊动保险公司,先通过和业务员及银行、保险公司人员的再接触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然后再去银行、保险公司维权。
  1、首先应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对自己手中的保单进行分析,弄清楚哪些是保险公司或银行应该必须告诉消费者的,哪些是消费者必须自己填写的等。然后结合自己购买保险时业务员是怎么向自己推销、自己又是如何购买的这份保险的过程,搞清业务员的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还是保险公司人员,其推销时的语言有哪些是存在违规的(即业务员的说法和合同不一致的)地方。最后确定一下保单是否自己本人签字,38个字的风险提示语:‘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是否自己本人抄写,有无电话回访等……总之,要尽可能多地找出对方可能存在的违规之处,务必做到搞清情况维权有数。”
  2、全面取证。在有了上述知识作为基础后,接下来就是取证,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只要取证成功,维权就成功一半了,可以先找到当初卖给你保险的那个人或者银行,以再咨询或者借口想给家人再购买一份相同的保险为由,让业务员从头至尾再详细讲解一遍,同时全程录音、录像(当然是暗中操作)。在此过程中不妨捡一些重点问题来问(如:肯定比银行收益高,是吧?)让对方继续误导。
  3、进行索赔。取证完毕后,就可以带着证据去找银行,很多银行在一开始都会推辞责任,这时候千万不要被银行“牵着”去找保险公司,否则会走很大的弯路。因为保险公司的人都是道行极深的“老江湖”,明确告诉银行银监会早有明文规定:“禁止保险公司的人在银行卖保险”,所以为防止保险公司与银行互相推卸责任,一定要直接找当事银行。
  4、消费者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以直接去银监会和保监会投诉,这种做法非常有效,但程序较繁琐,等待时间较长,也不排除遇到不作为的情况。所以还可以同时采取其他方式方法,比如网络维权、新闻媒体维权等也是正常的维权方式。

被银行工作人员误导买了保险投诉保监局有人管吗?

8. 保险业务员的疏忽造成未如实告知业务员会承担什么责任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和要求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做出真实表述。针对这一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的如实告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二、对如实告知义务中重要事实的认识在如何确立重要事实告知范围的问题上,各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无限告知注意,即告知义务人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事项为限,必须将有关危险的一切情况都如实告知保险人。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所有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决定是否承担某项风险的情况均为重要事实。”在英国,具体讲,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有:(1)所投保的风险,就其性质或险别比人们通常预计的要大;(2)同样,外部因素使得风险大于通常状况的;(3)导致预期损失金额大于通常估算的金额;(4)以往其他保单项下发生的损失和赔偿;(5)以往投保时曾遇到其他保险人的婉拒或提出的不利条件;(6)因被保险人免除第三方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影响到保险权益转让的事实;(7)是否存在其他非补偿性保险单,如寿险或人身意外险保单;(8)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全部事实及相应的介绍。二是询问告知主义,即告知义务人只须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即可,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此做法。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从该条可以看出,告知的内容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实;第二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判断“重要事实”的标准是什么?一般有两种证明重要性的方法:一是风险增加法,二是影响损失法。1、风险增加法。这是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一个事实要构成重要的事实必须引起承保风险的增加。纽约州保险法规定:除非保险人了解到不实陈述的事实会导致其拒绝达成(保险)合同,否则不能被看作是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在确定重要性时,(法庭)允许以保险人签订合同时是否会接受,抑或拒绝类似风险的习惯做法作为证据。马萨诸塞州保险法规定:除非不实陈述增加损失风险,否则不能视为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使用这种方法,如果投保汽车保险,家中有一个20岁的青年人与投保人共开一辆车,而投保人告诉保险人家中没有25岁以下的人开车,由于汽车保险人按惯常做法对于年轻、单身驾车人收取较高的保费,显然,投保人所陈述的事实已经增加或严重影响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构成了被保险人的不实陈述。2、影响损失法。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方法使用不如前一种广泛。这种方法通常规定:不论事实本身的重要性如何,如果这种不实陈述从本质上并未造成承保财产损害的增加或导致其灭失,就不能使保险合同失效。三、如实告知义务导致解除合同的免责性与一般性免责条款的关系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致使保险人有权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结果看似与被保险人违反免责条款而导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相同,因此审理案件时容易将二者混淆。投保人常以保险人未尽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来作为抗辩理由,这显然是对如实告知义务的错误理解。值得注意的是,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其构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方面,但如实告知义务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产生的义务,而是保险法直接规定的先合同义务,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而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反免责条款中的义务是违约行为,其结果导致保险人有权不支付保险金,而且一般不存在退还保险费的问题。就如实告知义务而言,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重要事实进行隐瞒,即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的极大风险,这明显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和保险的目的相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决定着保险人是否订立合同,对保险人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投保人真实告知关于保险合同的重要事实之义务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因此,保险人在合同中对告知义务本身及违反义务后果进行说明和提示后,无需对免责义务另外再作额外的明确说明。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合同解除,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此种免责并不属于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某些免责范围内,而是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四、有关保险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审查。保险合同中的履行告知义务属于双向告知义务,即订立保险合同,首先是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险费配率的”,和该条第四款规定的“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国保险法依据投保人的主观过错,将不履行告知义务分为投保人故意不告知和过失不告知两种,并对这两种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保险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有当不告知的情况足以对保险人承保决定和费率确定产生影响,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前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则只有当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的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才可以免于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并可以不返还保险费。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未如实告知都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人都可以据以免除保险责任。我国立法对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认定过于宽泛,对投保人的要求相当严格,也许是考虑到故意违反告知义务往往构成保险欺诈;而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规定较为合理,与各国保险法如实告知规则类似,其中关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认定,基本与关于重要事实认定的国际惯例一致。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之前,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没有疑问。值得讨论的是,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而未告知的事项对该事故的发生并无影响,则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于承担保险责任。换言之,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违反而解除合同,是否以未告知的事项与发生的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为必要前提。对此,各国立法主要有因果关系说和非因果关系说两种相反的立场。我们认为,基于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的多方面考虑,因果关系说更为可取。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则承保风险并没有因投保人的过错行为而增加,保险人没有理由不承担已经发生的损失。这样的做法既考虑到告知义务赖以产生的诚信原则,同时也照顾到保险合同的利益均衡,是可取的。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但考虑到投保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同时考察告知义务违反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联系,而且行使解除权与承担已经发生的保险责任并不必然冲突。五、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其法律后果是:(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的,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或增加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不产生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保险人只是有条件地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称之为保险人的解约权。因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使得保险人承保风险后实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保险人是在没有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同意承保,法律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保险人不公平,反而会鼓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补救。因违反告知义务所产生的解除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即已发生,不问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另外,此项解除权不限于保险事故发生前,才能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可以行使。保险人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发现有违反的事实,此时即有解除的必要。但为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起见,保险法应规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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